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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07:53:28瀏覽11796|回應0|推薦34 | |
我親眼看見的,所以我很清楚。祖父與這兩件從不同地方帶來的東西沒有任何關係。在答覆鄭履煥的上疏時,我不得已地提到了我覺得很不忍心用來澄清(外)祖父的清白的那個詞。[*] 這件事全世界都知道”。 我問:“那麼現在針對父親的罪責是什麼呢?” 先王說:“也許可以比喻爲崔鳴吉對光海君麾下的那些高官的批評,在國家危急存亡之際,他們身為高官,不能[為國而]死。這是一個極端但合乎邏輯的立場。【但奉朝賀閣下】成功地保護了我,因此他確保了王朝的安全。歷史肯定會承認他為王朝做出的重要貢獻。然而,當我在討論當時事務中的對錯時,禮貌上不允許我在寶座上宣布他對我的保護是正確的。所以我讓他們隨心所欲地去做,去爭論。這就是我不能讚揚祖父的原因。但當我的兒子登基時,他怎麼能不讚美和尊敬保護他父親、保衛王朝的忠心呢?”先王指著他的兒子說:“在那個孩子的統治期間,祖父將被證明是清白的,而娘娘您將享受比我統治期間更大程度的孝道奉養”。 從辛亥(1791)年冬起,先王收集了我父親關於國政管理的著作、他的奏章和他在覲見國王時的談論。他將手稿命名為《奏藁》[註1] 並親自逐篇編輯。 [*] 正祖即位後不久,同副承旨鄭履煥就以三項罪名彈劾洪鳳漢。一個是洪建議將御營廳的米櫃搬進來。正祖為洪辯護說:“我覺得很不忍心在君王和臣屬、上級和下級之間提起這件事。辛卯(1771)年二月七日,先大王[英祖]對我說:如果有一天有官員向你提起“那東西”[《英譯本》 that thing, 《實錄》 一物]這兩個字,他不但不忠於我,而且不忠於你。我之所以懲罰韓鍮和沈儀之,是因為他們提出了這兩個字的問題。這與洪鳳漢無關。事情發生時,鳳漢還在外面等著。外人不知道,但他們認為是鳳漢推薦給我的。但事實並非如此”。正祖實錄 , 1卷9張A面-10張A面。 http://sillok.history.go.kr/id/kva_10003027_003 批曰: "上款事, 此豈今日君臣上下所可忍提者? 辛卯二月初七日, 先大王泣謂予曰: ‘他日廷臣, 以此二字陳于汝, 非但不忠於予, 亦非汝之純臣也。 予所以處韓鍮、沈儀之者, 卽二字事也, 非爲洪鳳漢也。 廚房之物, 先到於鳳漢勿待命之前, 而外聞不知者, 以爲鳳漢贊予, 事實則不然。 [**] 崔鳴吉是1623年成功的政變[仁祖反正]的關鍵人物之一,這場政變推翻了光海君的統治,並扶植了仁祖。新政權中功勳卓著的大臣們對光海君麾下的人保持著極為嚴厲的批評態度。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崔鳴吉 https://zh.wikipedia.org/wiki/仁祖反正 [註1] 純祖實錄 1800年8月11日第3筆記錄 http://sillok.history.go.kr/id/kwa_10008011_003 ○敎曰: "翼靖公奏藁, 卽我大行朝親自手編, 而行將印頒于世者也。... 純祖實錄 1815年3月6日第1筆記錄 http://sillok.history.go.kr/id/kwa_11503006_001 ○壬辰/命頒翼靖公 洪鳳漢奏藁, 卽 先朝御定也。 至於文中另提到的「國政管理的著作」,指的是《東國文獻備考》,這是洪鳳漢與徐命膺等官員奉英祖之命撰寫的。 〈〉:英譯本未翻譯的內容 【】:金滋炫作家自行加上的內容 本頁內容見 「閒中漫錄」 手抄本第6冊,第 16、17 張圖 6016 ― 208 ―① 余為之目覩 余所消[昭]詳之事 一物❶ 再次入來 奉朝[賀] 有何係關哉 然故 鄭履煥之上疏批答 不得已 為不忍言之 6017 言 發明❷以獻 此則世上 盡知之 ❶指米櫃 ❷說明;證明;表明。闡述;闡發。表達。披露;揭露。揭示。印證。 ― 208 ―② 余以為 然則持何而執余先人之罪 先王 以為 譬則如崔鳴吉 以極層議論 國之大事 以其時大臣 不能死 議論 [或]不可知 與保護余 扶宗社 後人之議論 以為功存社稷 余坐而論其時之保護余 善為之事 於人事上 所不能也 到今則任渠輩之所為 雖不能發明所遭之如彼 後王之時 渠父 保護 扶宗社 忠誠 豈不褒揚 指元子 曰彼兒之時 外祖 解釋❸ 慈殿抹樓下 彼兒之孝養 尤有勝於余之時 ❸消除;消釋 ― 208 ―③ 辛亥年冬 先親 經綸❹事業與筵奏❺上疏之屬 收拾 命名曰奏藁 手親編次 ❹整理絲縷、理出絲緒和編絲成繩,統稱經綸。引申為籌劃治理國家大事。 ❺在國王面前稟告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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