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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2019/11/19 01:41:16瀏覽66|回應0|推薦0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立法院院會於11月15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一共有9章、45條條文,主要針對年滿45歲中高齡及65歲以上高齡者推出的就業專法,專法七大重點,包括禁止就業年齡歧視、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協助失業者就業、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支持退休後再就業、開發就業機會等,包含彈性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聘用高齡勞工、禁止對銀髮人才或高齡者差別對待,以及發給失業中高齡者津貼、補助企業對在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獎助留用依法退休高齡者的企業。

1、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民眾),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給予直接或間接地差別對待,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可向各縣市府勞動局處申訴。若涉及職場年齡歧視,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五○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多數民眾擔心一旦申訴恐遭企業懲處,條文也規定,雇主不得因中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處分,違反者,可處兩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尌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致受有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逾十年者,亦同。

2、開放雇主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高齡(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中央主管機關可提供經費補助。若為「原職場續任」的雇主,續聘時間愈久獎勵也會每年向上調,至於「新到任其他職場」則另擬做法。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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