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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抽菸 隔壁孕婦求償10萬
2019/11/12 10:26:05瀏覽115|回應0|推薦0

陽台抽菸 隔壁孕婦求償10萬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台北市仝姓男子因在陽台上抽菸,被鄰居李姓孕婦提告侵害住家安寧,求償10萬元。仝男強調李女沒證據其二手菸有造成實際損害,但李女拿出孕婦健康手冊,證明自己有7個月身孕,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仝男敗訴,需賠償李女1萬元精神撫慰金。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且前揭規定,於建築物準用之。民法第793 條、第800 條之1 規定甚明。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此法理,如係以製造噪音、喧囂、振動及排放煙氣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其情節重大者,亦因肯認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小字第 2 號判決理由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5 樓房屋陽台抽菸,煙味侵入系爭 5樓之1 房屋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向上開房屋所在之管理委員會反映之LINE對話紀錄、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列印資料、錄影檔案及翻拍照片為證,經本院勘驗該錄影檔案,勘驗內容足見被告確有在系爭5 樓房屋陽台抽菸,且系爭5 樓房屋陽台與系爭5 樓之1 房屋陽台僅下方以玻璃帷幕區隔,而上方則以格柵區隔,被告抽菸位置位於玻璃帷幕旁,其煙味因飄散得由格柵處侵入原告住居之系爭5 樓之1 房屋。又被告對於確有在其住處陽台抽菸,煙味飄散至原告住處乙情,業已自認,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抗辯原告未舉證證明其飄散之煙味對其身體造成何一損害,然所謂二手菸是被動或非自願吸入的環境菸煙,是分佈最廣且有害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已被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的致癌物質;二手菸是由主流菸煙和側流菸煙兩者在空氣中混合而成,這兩種二手菸的成份相似,包括氮氧化物、尼古丁、一氧化碳,及各種的致癌物和輔助致癌物質,一氧化碳會取代血液中的氧氣,使身體細胞獲得的氧氣量減少,尼古丁使血管收縮,心跳加速,並增加血液循環系統的負擔,焦油刺激並破壞細胞,對身體的細胞造成影響一節,有原告提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列印資料為據,足認被告吸菸所生之二手菸,對於人體具有相當之危害,且參以被告自陳其有3 名未滿7 歲之子女,從不在其住處內抽菸等語,顯見被告亦知悉二手菸可對人體造成危害;又原告主張其於107 年10月至108 年4 月間懷有身孕等語,業已提出孕婦健康手冊為憑,顯見被告抽菸所生之二手菸侵入系爭5 樓之1 房屋,確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且其情節重大,原告主張其居住安寧受到侵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類似的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01年度店簡字第999號。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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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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