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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沒有侵害配偶權?
2021/03/30 09:11:53瀏覽410|回應0|推薦0

性交易與配偶權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劉女在丈夫手機發現他與程女相約某旅館做愛,追問之下,才知道程丈夫林男找程女性交易,時間長達1年,具狀控告程女侵犯其配偶權法。法官則認為,劉女無法證明程女明知林男已婚,還與他發生係關係,就算知道,她也是因為金錢對價關係才提供性服務,其主觀認知是在交換金錢財物,並非意圖侵害性交易對象配偶的婚姻;至於傳染性病之損害,由於劉女無法舉證她因為丈夫與程女性交易而染病,或害她間接感染,因此判決劉女敗訴。

本件是控告對象不同,如果是控告丈夫林男侵害配偶權,依現行法院判決,是認為侵害配偶權,然因本件原告是起訴被告程女,因此,程女是否主觀上知悉有配偶,則是本案之關鍵,而非因為性交易。換言之,程女若是知道有配偶而仍為性交易,亦是侵害配偶權。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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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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