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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之修正草案
2021/04/13 10:05:16瀏覽45|回應0|推薦0

肇事逃逸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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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行政院會於8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修正有關肇事逃逸刑責。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修正草案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求明確涵蓋駕駛人非因故意或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之情形。另依駕駛人有無過失及導致死傷等情節,規定⑴因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依然維持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⑵因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⑶因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⑷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⑸無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⑹因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是參考《德國刑法》第142條,該條法定刑為3年以下或罰金,保護法益 (法律所要保護的價值)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並要求所有與事故可能相關之人留在現場,協助事故真相之澄清。再次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救護措施,以降低傷亡。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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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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