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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後,向兄弟姊妹討撫養費,敗訴
2020/02/25 10:28:52瀏覽105|回應0|推薦0

扶養費與孝順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范姓男子不滿亡母在世時,都是他在撫養,其他兩位兄弟卻沒有幫忙出錢,14年來包含亡母生活費、醫療費與看護費共200多萬,因使打民事官司,主張兩位兄弟應該各返還70萬元撫養費,不過法官認為,是范母除了有自住房屋外,還有一筆土地,市值高達400多萬,因此范母沒有符合受到撫養的必要,自然也沒有撫養費的問題,因此駁回范男的告訴。

按民法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此,父母若是向子女要求付撫養費,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如過生活所需,父母能以存款、利息或也有房產,在法律實務上都會被認為,沒有撫養的必要。

法官依照范男提供的南區國稅局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發現,范母擁有自住的房屋、一筆土地,市價高能高達400多萬,看起來不符合被撫養的需求,因此,范男主張他從2004年開始撫養母親,直到2018年母親去世,而母親過世後只留下五萬多元的存款、自住的房屋,母親沒有工作,有被撫養的必要,子女有負擔撫養費的義務,他14年來大約代墊了200多萬的撫養費,因此要求另外兩位兄弟各自分攤70多萬,就不存在代墊乙事,所以駁回了范男請求。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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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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