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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09:22:40瀏覽34|回應0|推薦0 | |
集中營與離婚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中國維吾爾自治區的哈薩克族女教師古○,7年前嫁給台灣人甲○,成為台灣的媳婦,卻於2017年返家後音訊全無,連公公過世都不回台奔喪,丈夫怒提離婚告訴,她沒出庭答辯,一審法官判決離婚,數月後古○返台並上訴,指她返鄉被抓去「集中營」,時間長達1年2月,無法對外聯繫,每週只能與家人通話5分鐘,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古○失聯與不奔喪,是在集中營內言行受限,不能歸咎於她,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甲○的離婚之訴。 民法第1052條 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此乃緣於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 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 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非積極破綻主義,經原 判決說明綦詳。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 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 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 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 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同條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 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 ,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 ,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 採消極破綻主義。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 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 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 離婚。 法院判決指出:古○確自106年10月24日起至108年1月7 日因接受再教育課程(學中文及專業技能)即○○集中學習,以致無法與甲○聯繫。由上以觀,客觀上難認古○有破壞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再者,甲○初雖不知古○集中學習,惟嗣經古○胞姊告知後, 應知其緣由,然並未關心古○在集中學習生 活之情形,而逕以古○未來台履行同居及音訊全無等情, 遽於107年3月12日訴請離婚,可認兩造婚姻基礎,並非因分居而有所動搖,況古○於前揭期間未能與甲○聯絡,此乃兩岸網路通訊方式,及古○集中學習而言行受限 。從而,甲○就此部分主張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古○云云,尚難可取。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相談處: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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