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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2020/05/12 09:03:29瀏覽41|回應0|推薦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課稅稅基:房屋收入-成本-費用;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賦稅署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有製作一簡表,引用如下:

一、個人部分

項目內容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方式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稅收用途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內容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方式及稅率境內營利事業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境外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認定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代理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https://www.do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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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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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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