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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房地合一稅之迷思
2020/06/02 08:11:06瀏覽54|回應0|推薦0

常見房地合一稅之迷思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只要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者,都必須申報課徵房地合一稅。沒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發生補繳應繳稅額、遭國稅局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或是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等窘境。

Q1:賣房子和土地的所得,明年5月報稅時一同申報就好?

A:在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前的「舊制」,出售土地是免納所得稅,但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則是按照房屋評定現值去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稅」,併入綜合所得稅按5%到45%累進稅率課稅,即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一同申報。但105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後,須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針對餘額部分來課徵所得稅,房屋和土地都依實價課稅,於房地完成過戶的30日內須完成申報。

房地合一稅率計算上,也和舊制有所差異。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持有不到一年出售(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要課45%的最高稅率;超過1年,未逾2年課35%;超過2年、未逾10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則課10%。  若是自住者,自住時間超過6年〈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這項租稅優惠〉,則有400萬元的免稅額,超過400萬元部分則採10%的減免稅率。

Q2:出售個人房地虧損,就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A:個人交易房地,如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者,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該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管轄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Q3:互易取得之房屋、土地,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A: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還是屬於房地交易,應辦理申報。最常見者,即是車位交換。

Q4:出售農地,就能免繳房地合一稅?

A:買賣房地,原則均需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只有3類土地例外,可免申報房地合一稅,一、出售符合不課徵課土地增值稅的農地、二、出售被政府徵收或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三、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值得探討的是,在農業用地部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確實可免納房地合一稅,但除了應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外,還需要有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才符合免納房地合一稅的規定。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金額為0元(免稅),不代表該農地就是屬於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情形,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拿到農用證明,土地增值稅又免稅,就誤認一定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

Q5:已申報贈與稅,就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

A:贈與稅和房地合一稅,分屬不同稅。房地合一稅是只要遇到買賣交易,就需申報。此與贈與稅不同。 舉例來說,今年3月時買1千萬元的房產,於4月時贈與給兒子,因為屬於贈與,且贈與是依照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220萬元,按照贈與稅的稅率計算,免繳贈與稅,但持有該房產的兒子,於6月時再出售該房地,取得1520萬元所得,則依照規定,該兒子須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即(1520萬-220萬)乘以45%即585萬元。

Q6:財政部賦稅署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有製作一簡表,引用如下:

一、個人部分

項目內容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課稅稅基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方式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稅收用途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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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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