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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想在生前給子女,如何規劃以避免子女不孝
2020/07/14 10:49:55瀏覽43|回應0|推薦0

子女不孝與贈與、自益信託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要生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並且想要保有控制權,該如何做呢?這是一個大學問。我國民法雖有不孝條款即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但是這個要經過訴訟,且期間不一定財產遭脫產。因此,還有其他方法嗎?基本上有二種。

第一種方式,房子給子女時,一併辦理設定抵押權。舉例父親贈與1,000萬的房子給兒子,設定抵押權額度800萬,變成是兒子對父親負債800萬。這樣設定對子女產生一牽制效用,子女不敢不盡孝道,或是私下把房子賣了。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父母過世後,該抵押債權是遺產,列入遺產總額中計算遺產稅,但如過設定抵押權額度太低,子女可能再去去辦二胎貸款。所以建議以一般銀行設定之金額,辦理第一順位抵押即可。至於贈與稅?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所以兒子承接的貸款是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以降低贈與總額,亦即該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及評定課稅價值的總和,扣除抵押設定之金額後,再據以計算應繳納的贈與稅。

第二種方式,就比較專業,不辦理抵押,而由父母贈房地給子女後,就不動產做「自益信託」,也就是,子女為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信託房地給父母,由父母作為受託人,這時,受託人父母為房地之登記受託所有權人,能全權管理處分房產,房地會被地政機關註記為信託財產,如若子女要用房地去辦貸款,銀行一看是信託財產,不會借款。但須注意的是,辦理自益信託,必須在信託專簿謄本中註明: 信託契約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則委託人即子女就失去自行出售(或處分)之權利,因此無法買賣。也就是,信託契約已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則委託人失去自行出售(或處分)之權利,如以父母當受託人,子女為委託人的自益信託,信託契約也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時,則子女就無法出售或處分該不動產。

需補充說明的是,信託可分為2種,一是自益信託,也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是他益信託,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如果是他益信託,由於是非委託人受益,就是贈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委託人是父母,受託人及受益人是子女) ,這樣是算贈與,信託成立、移轉財產都要繳贈與稅增值稅。反之,若是自益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子女,受託人是父母),則不需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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