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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縱飼養之狗奔跑馬路,飼主賠120萬
2020/06/23 10:30:33瀏覽130|回應0|推薦0

狗與車禍賠償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郭男載其犬隻,至高雄市楠梓區早餐店時,冒然解開牠身上牽繩後,沿大學62街由東往西跑向德中路上,適有謝女騎乘機車沿德中路慢車道南往北直行至大學62街口,因閃避不及與該犬隻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受有右側脛骨外側平台骨折併前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右側手肘與中指、無名指、小指擦傷併挫傷、右膝與足擦傷併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要求賠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減少勞動能力損失、醫療費等共186萬元。

按任何人不得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動物保護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橋頭地院將此車禍事故送鑑定,認為郭男若未疏縱其所飼養之狗奔跑進入車道妨害交通,則此事故應不致於發生,為肇事原因,謝女無肇事因素。並依據卷內證據,判決郭男賠償120萬元。1.醫療費用部分:提出自費醫療收據為憑,判決14萬6,857元。2.已支出醫療用品費1萬4,340元、已支出看護費10萬4,800元。3.後續除疤整形手術及治療,費用14萬6,000元。4.增加生活費負擔搭乘計程車費用1,730元。5.減少勞動能力損失51萬6,405元:以系爭事故時之法定基本工資為準,至65歲退休,經送鑑定而認因系爭事故喪失10%勞動能力,計算29年10月又9日。6.精神慰撫金30萬元。

基上所述,原告因被告前揭過失傷害行為所受損害合計120萬5,929元(計算式:14萬6,857元+1萬4,340元+10萬4,800元+14萬6,000元+2萬4,000元+1,730元+46萬8,202元+30萬元=120萬5,929元),應堪認定。

資料 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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