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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土地交易 恐課贈與稅
2019/11/05 09:55:48瀏覽51|回應0|推薦0

兩類土地交易有贈與稅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土地交易涉及二種情況,可能會視為贈與行為而非常規交易。第一種情況是個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出售土地,若無法舉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部分就要視同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若是不希望這筆交易差額被視為贈與,交易雙方可以舉證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佐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免去贈與稅的問題。舉例來說,老王將名下持有土地賣給老李,這塊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但是雙方約定以300萬元成交後,國稅局認定這筆交易按買賣價款與公告土地現值之間的差額700萬元,應被視為贈與。老王扣除該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會剩下贈與淨額480萬元,再按稅率10%計算應納贈與稅額,並需繳納贈與稅48萬元。

第二種情況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交易,依個案情況將視為贈與論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也同樣有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會被視為贈與,但如果買賣雙方能提出實際支付價款的證明,且並不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或直接借貸,才可以視為常規買賣,不視為贈與。舉例來說,一對兄弟年事已大,有意將財產過戶給子女,但是為了規避贈與稅,哥哥將不動產出售給弟弟的小孩,弟弟也將不動產出售給哥哥小孩,實際買賣雙方並未收付價金,最後被補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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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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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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