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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06:41:48瀏覽30|回應0|推薦1 | |
「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不是講真相的地方。」所以只要「證據不足」,不可以任意冤枉人家。「人是有人權的」,王又曾的老婆如是說。
檢察官或法官如果辦事不力(不認真去找證據),不知能扣他薪水嗎? 韓國敢辦老虎、日本大臣因貪腐而感羞恥,最後自己上吊,無怪乎國家愈來愈強。 過去也出現了幾位不畏權勢的檢察官。但在孤掌難鳴下,都只是曇花一現,然後在「法院一直以來都是這麼做」的情況下,他們就人間蒸發了。 期待現在還在念法律系的大學生,十年後就是你們的天下,摘奸發伏、維護正義是何等神聖的工作,請以後拿出你們的道德勇氣,將台灣司法改頭換面。 (更生日報9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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