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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5 21:37:59瀏覽1484|回應2|推薦16 | |
編審:蘇諍先生 作者:黃才昱老師 今年一月,有外電報導,澳洲海灘驚見鯊魚出沒,當時一位因為工作壓力大,跑來度假的英國遊客,奮勇與鯊魚搏鬥,趕跑鯊魚,贏得英雄美名。不過他的公司看到新聞報導,發現他稱病請長假,是跑到澳洲度假,還有體力對抗鯊魚。立即寄信給這名鬥鯊英雄,炒魷魚了。 為何做了好事,公司不鼓勵,還要開除?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台灣,相關的法令如下。 台灣職場上,要論勞資事務,一般是以勞基法為準則,而根據勞基法第一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之規定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就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舉例:勞基法第12條隱約誠信原則(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白話的說, 勞工應徵時學歷 ,經歷作假 ,使雇主誤信雇用多給薪資 ,造成雇主損害時,僱主知悉後就可以開除這為騙人的員工。就有一位應徵者拿假造大學畢業證書 ,被同事發覺校徽與校名不符, 抓包, 就被解僱,法院也支持雇主的做法。 請病假應該是以休息療養為主軸,但是竟然有體力對抗鯊魚,可見與病假之事由不符,已經違反誠信原則,所以解僱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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