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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打工場所,不適用勞動法,發生工安,權利在哪?(上)
2014/06/17 11:19:13瀏覽628|回應0|推薦10

編撰:言論自由聯盟秘書長蘇諍

作者:黃才昱老師

 

校外打工場所,不適用勞動法,發生工安,權利在哪?()

 

暑假已屆,又有不少學生要走出校園打工,賺取零花。但要小心戒慎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因為危險就藏在您身邊。20140605 蘋果日報報導,滾輪機扯斷右手臂,男大生慘遭截肢;以及

2013.07.24聯合報報導暑假工廠打工 少年手臂慘遭絞斷,充分證明,工作場所暗藏一大堆的危險因子。

 

倘若學生校外工讀,不小心發生意外事故時,有哪些權利可以向老闆追討?

如果工作場所適用勞基法者,發生工安屬職災, 有勞基法59條醫療,工資,殘廢,死亡四種補償等

 

但台灣還有一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如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小類:八二二)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細類:八七○五)等,

 

在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場所工作,發生工安,只要是雇主沒做好勞工安全預防保護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有過失。就是過失傷害。  還有民事賠償問題。民事賠償民法第192-195條包含 喪葬費 撫養費,慰問金, 勞動力減損 ,醫藥費 ,看護費 工作損失 等等 

 

 有第   59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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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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