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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升格公司高層,小心退休金全摃龜!?(委任契約下)
2013/04/05 20:28:19瀏覽1059|回應0|推薦2

 

編審:蘇諍先生

作者:黃才昱老師

 

一位保險公司的副總經理,在公司上班21年後突然遭到免職,他不想離開公司

於是雙方訴訟法院,確認雙方還有僱傭關係。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查出,這位副總是和公司屬於委任關係,不是該公司員工,老闆可以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判這位副總敗訴,一毛錢也沒有喔。

 

【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2013.03.19 「保險公司反駁,鄭姓副總是公司其中1名執行主管,管轄7個營業處,領導200多名保險業務員;鄭的工作不是招攬保險業務,而是指揮命令旗下員工,他的職級和薪資待遇遠高於其他同仁。鄭有裁量權、決策權,不是提供勞務的勞工,雙方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公司可隨時終止委任。

法官調查,鄭姓副總可以自由安排上下班時間,請假只需口頭告知,不用填假單或補上班;鄭有權主導人事、薪資和預算,他被解任也是經公司董事會開會決議,資方沒有違法。」

 

黃才昱老師強調這則新聞,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勞工權益問題就是,終止委任契約之後, 以前勞工年資怎麼辦?

 

根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勞訴字第42號或高雄地院95勞訴68號,若認經理人與公司間具有委任關係而無勞基法之適用,則勞基法對於勞工之保障將因勞工擔任經理人而喪失,對勞工造成鉅大不利之影響,故在當事人間並無明白或可推知之合意之情形下,勞工升任或擔任經理人後,雖然與公司成立經理人契約,但其雙方之勞動關係原則上仍應以暫時終止之狀態續存,而於經理人之職務被解任後,即應回復其與公司間之勞動關係,仍有勞基法之適用,如此方可兼顧勞工原有之權益。

 

不過即便司法支持, 仍應遵守勞基法申請退休金的規定,如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五號:上訴人從八十年十二月十日升任總經理之前,其此段期間在被上訴人公司服務年資僅為八年餘,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工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得自請退休。被上訴人公司又未有關於上訴人之總經理年資得與其升職前之勞工年資合併計算或任總經理退休時得比照勞工之規定或約定,所以法院支持公司不給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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