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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18:29:49瀏覽1892|回應0|推薦3 | |
(非常專業的文章,不看可惜) 編審:言論自由聯盟 蘇諍 作者:職場問題第一高手 黃才昱老師 【2013/6/3 12:17】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報導,台中1名李姓女業務日前因為經痛,以通訊軟體LINE向公司請生理假,事後公司將她停職,最後還要求她主動離職。李女向台中市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要求雙方進行勞資協商。消息一出,網友意見兩極,一派網友認為李女用LINE請假不夠正式;另一派網友則覺得,過去李女都如此請假,為何這次突然不行? 首先:生理假屬於哪一種假?是否需要特定程序? 如不符合?或不尊重? 可以解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0)台勞動三 字第 16614 號 函全文內容: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所謂必要,有些人可能休息就好,可見不須提證明, 但是是否需要特定程序, 是否需要 批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按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前段規定,勞工遇疾病須治療、休養,而有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倘勞工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 有請假 但是LINE請生理假 是否不尊重達到侮辱程度開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一七號 「惟莊經理語氣仍然咄咄逼人,,因此說話音量乃逐漸提高,最後上訴人深覺無奈及懊惱下,拍擊了桌面一下,。按勞動基準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規定即明。又於解僱勞工時,涉及勞工既有之 工作將行喪失,屬工作權保障之核心範圍,是勞動基準法第第十二條對雇主得不 經預告終止契約事由採取列舉規定以限制雇主終止契約權限,即呈現解僱之最後 手段性。從而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應依客觀情事認定之,否則、即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用比例原則 ,以拍擊桌面或語氣差,都無法成為侮辱理由解僱勞工。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係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文最高曠工 一天 ,不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更無法開除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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