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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請假,老闆不准假,合法?
2013/03/13 01:48:28瀏覽6465|回應0|推薦12

蘇諍編審

黃才昱老師撰


日前聯合報報導,一位陳姓女編輯在出版社工作廿年,指控老闆連一個半小時事假都不准,還無故炒她「魷魚」;同時她在出版社工作廿年,每月領薪水三萬多元,公司從來沒有給特別休假,也沒加班費可以拿,違反勞基法。

不過老闆說,是陳女揚言要「開除我」才能請她走人,且請假會造成營業困難。

最後法官查出是老闆主動提開除,判付資遣費六十一萬元。

這件勞資爭議的新聞,衍生一堆相關問題,值得深入分析。

第一、請假雇主有無准駁權?

當然有喔,依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勞訴字第40號判決主旨:倘勞工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所以未經準假,以本案案情而言, 就是曠職.


第二、只有曠工幾個小時,開除員工的法定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沒有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然沒有達到構成開除條件。

第三、非法開除,勞工有何合法權利?有兩種可以選擇

① 告到法院民法第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因此訴訟期間,請求僱傭關係存在, 請求無法提供勞務期間薪資,,假使訴訟期間有8年, 就有8年不必上班的薪資可請領 ,雇主要負擔其薪資.

② 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資遣費。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四、勞工數十年特別休假、加班等未申請之權益受損,因為只有5年請求權,超過部分, 雇主可以抗辯 不給。換言之 雇主如果沒有抗辯, 該勞工超過5年部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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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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