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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02:29:25瀏覽1225|回應0|推薦1 | |
編審:言論自由聯盟評議委員蘇諍
作者:黃才昱老師 員工長期容許勞保以多報少,一旦勞資翻臉,還可以依法FIRE老闆? 答案是可以的。 不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曾有一個解釋令,大家可以參考後小心使用這狠招。 勞委會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005470號函,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須完備「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及「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二要件,且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固已構成違反勞工法令情事,惟如經勞工反映,雇主知所調整,則尚難謂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另外有兩個法院判決可供參考,「然若雇主繼續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上揭終止契約權仍繼續發生,於雇主停止其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行為前,勞工均有依法終止契約之形成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照)」 「或繼續存在時,則縱然勞工容忍雇主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行為繼續存在,但因雇主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繼續且反覆發生,則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即應繼續存在,自屬當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參照)。 最後要特別提醒勞工朋友們,還要考慮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起算日,如; 應自原告寄發存證信函並請求給付資遣費時,可視為原告應已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勞訴字第271號參照)或者向勞保局詢問算起30日(桃園地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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