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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你有豐富性經驗,老闆這樣要求,違法嗎?
2012/09/23 02:33:34瀏覽371|回應0|推薦0

 

編審:蘇諍

撰寫:黃才昱老師

 

 

20120914 【大陸中心╱綜合外電報導】廣東省深圳市近日出現一則令人臉紅的徵人訊息。徵求產品經理人選必要條件,得要有豐富性經驗,同時還強調「無性關係與單一性伴侶者勿擾」。

 

罕見的徵才要求,確引人遐思,公司表示業務為販售女性情趣用品,故需老手才能協助試用並改進產品,應徵條件包括女性、大學畢、主修行銷。

 

如果在台灣,這個徵才啟事,可能會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疑義。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是說雇主用人時,不得有性別限制,但是如由男性對女性銷售女性情趣用品,如果講到敏感用詞或感覺,可能會讓女性顧客不舒服,所以由女性來銷售,反而是適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但書規定。

 

至於要求豐富性經驗,可能違法?台灣法律目前無明文規定不行,再者對該項銷售工作反而更有幫助 。同時情趣商店,政府是支持合法經營,如果有適當介紹使用及分享經驗 ,反倒促進內需經濟, 減少犯罪 ,促進兩性歡愉。

 

 

另外,還有人說,可能會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問題。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感覺被面試者騷擾, 確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該法第3條第二款、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所謂性騷擾第12  (性騷擾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但是舉證問題,求職者要注意證據之提供!

 

就業服務法第 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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