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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7 02:47:51瀏覽401|回應0|推薦0 | |
編審:言論自由聯盟 蘇諍
黃才昱老師 撰寫 婚姻歧視,要勞工走路,雇主要賠多少? 2012年08月12日 蘋果日報:北市勞工局4月接獲某投顧公司女員工投訴,與男同事談戀愛進而結婚,女員工拿一張喜帖跟主管要請結婚津貼 ,主管竟以不喜歡辦公室戀情為由將她解僱,經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定性別歧視成立,該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10萬元,成為全國婚姻歧視開罰首例,女員工依法可以復職,後來其丈夫也氣不過離職。 本文是要說明勞工遭到婚姻歧視後,訴訟時,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 勞工可用民法第487條前段僱用人受領勞務延遲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在不當(不法)解僱勞工,經判決確定後,在該爭議期間勞工仍可向雇主請求工資。 簡單的說 ,如果勞工打贏, 勞工沒上班 ,自被資遣日起到打官司確定判決的工資,僱主全部要賠給勞工。 至於丈夫也氣不過離職 ?是否可以比照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 PS: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 例如2005/09/20 聯合報報導, 復興航空公司先片面減薪, 機師們不爽,集體罷飛,並以復興航空違反勞動契約要求資遣,但老闆不答應,雙方訴訟,法院判決,公司應給付十二位離職的機師,薪資的差價及資遣費。 所以當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何謂知悉其情形之日? 兩項判決可供參考 其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即已知被告將其「投保薪資薪資以多報少」,此有該申請書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原告以該事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時間,顯已逾三十日之除斥期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七號參照) 其二, 如85年度勞上字第6號 :應自違法解僱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實務上,目前法院的判決上,絕大多數是偏向,直接且實質上權益受損才可以求償,因此間接損害權益是不行的 ,因此丈夫自己沒有被資遣,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 ,非常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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