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8/20 02:22:42瀏覽746|回應0|推薦1 | |
議題設計:蘇諍秘書長 答覆:黃才昱老師 由於有法律依據的「勞工請假規則」中,沒有颱風假,所以目前只能參考行政院訂頒沒有法源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在第七點說,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請勞工朋友注意,是「宜」,不是「應」。所以不給薪合法,出勤者不加發一天工資,合法喔! 如本件原告並未能證明兩造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劃中,協商或約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加給工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加倍給付4日颱風假之工資9, 336元,尚屬無據,應予駁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九十七年度北勞小字第二十七號判決參照) 另外,颱風天不出勤者,能不能扣發工資,扣發全勤獎金,或給予記過、解雇等處分?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雖然只是行政規則無法源依據,不是法律, 無法律效力, 更沒有罰則 , 行政機關只能勸導 ,因此有勞工朋友追問如果資方不理,怎辦?行政機關只好用勞動檢查權 ,實施勞動檢查 。因此主管機關雖然不能就資方不遵守「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處罰 ,但勞工法律多的是,隨便抓一下,雇主就會哇哇叫的。 言論自由聯盟秘書長蘇諍建議,正本清源之道就是勞委會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颱風假等天災假列入,就能免除資方不守規矩的爭議了!
本文排除勞基法36`37`38`40條後之分析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