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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2 17:53:42瀏覽506|回應0|推薦1 | |
雇主說要直接從薪資扣, 一人一半合法嗎?請問他可以直接扣薪資? 如果可以一次可以多少? 我離職是否就沒事? 因為您的過失造成公司以及對方的損失, 民法第188條您與雇主連帶賠償, 除非雇主證明他沒錯,一般來說兩者都有錯 ,因為兩個都有錯 ,一半一半比較合理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核釋,所稱「預扣勞工工資」,是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一號判決:「被上訴人制定之工作規則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上訴人王○雄係因「責任區蕭○大樓管理員未依規定更新識別證」記小過一次、「幹部會議遲到,依案例懲處」申誡一次,蔡○端係因「未盡責追公司,致公文積壓逾三日」申誡一次,並分別依被上訴人人事獎懲條例之規定予以扣薪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而被上訴人之人事獎懲條例屬工作規則之一部,其就各程度之獎勵或懲處訂定獎懲獎金,並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復與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所指「預扣勞工工資」有間,縱未報請核備,按之前開說明,仍屬有效,故被上訴人據以對上訴人上開懲罰扣薪,並無不法。」 但是金額應該是只剩下20萬, 所以20萬一半是10萬 ,依照民法規定,可以分期給, 每次薪資三分之一。是常規事故是您造成 , 離職也是要負法律責任。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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