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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1 00:07:02瀏覽1699|回應1|推薦15 | |
資料引述「歡樂新聞網」 (共有四百則勞工法令分析,因為轉貼比較慢,歡迎亟需要了解答案的勞工 朋友,自行前往參閱,解除心中的疑惑)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mix.php 蘇諍顧問撰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 5款之規定,勞工有不能勝任工作情事 發生時,雇主可以,資遣勞工。 由於不少老闆愛用這條文來對付弱勢勞工,因此一些有格調、 勇敢、不願裝死的台灣勞工就走上法院告老闆濫權---非法解僱。
沒想到最高法院對不能勝任工作,有番「精闢」的見解是: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 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 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 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此由勞動基準法之 立法本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 發展」觀之,為當然之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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