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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引述來源
歡樂新聞網 (共有四百則勞工法令分析,歡迎亟需要了解答案的勞工朋友,自行前往參閱,解除心中的疑惑)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labor7.php?page=5
蘇諍顧問撰
位於台南的玖瓏企業,一位員工因為職災手部受傷,與會計說想離職,其後又不告公司,自行連續休假數天,遭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得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之規定,開除,雙方遂進入司法程序。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雇主主張勞工「甲」二月三日下午未經請假即離開公司,迄至九十年二月六日止,連續曠職三日以上,因而終止勞動契約云云。查勞工「甲」於九十年二月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二十一分離去,此有打卡紀錄表,並為兩造所不爭執,翌日九十年二月四日為星期日,係屬勞工之法定休息日,勞工於該日並無提供勞務之義務(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參照),此日既係星期例假日,亦不得併入曠工日數(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台內勞字第四四三二一七號函)因此計算未上工日數(即九十年二月三日下午至九十年二月六止)僅二又二分之一日,並未達雇主所稱「連續曠職三日」之要件,以此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原審卷第一百一十頁、本院卷第五十二頁),並不生終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