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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適用單位,簽下勞保自願放棄書有效嗎?(承攬契約一)
2012/08/02 19:07:47瀏覽10749|回應0|推薦0

議題策劃:蘇諍 

 

撰       文:黃才昱老師

 

 

現在是微利的時代,政府訂定一些勞動法, 增加企業成成本資方能省就省,因此採用勞資雙方合意,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規避勞基法,或是提撥勞退,或是投保勞健保等義務。甚至(如保全業)明明是屬於勞基法適用範圍的行業,還硬ㄠ這是承攬契約,非屬勞動契約。,因此企業主想到要求勞工簽承攬契約, 或者放棄加班費, 資遣費, 有些勞工甚至切結不加入勞保 , 這樣是否有效 ?

 

黃才昱老師說,由於民法第71條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所以勞資雙方已切結書的方式,來規避法律對勞資雙方各自要求遵守的義務,都是無效的。

 

勞工保險與普通(商業)保險不同,同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並以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係強制的,上開第十條法文,亦為硬性規定,是故該第十條之規定,應解釋為強制的契約法規之一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三七號 )既然法律強制性,  民法第71條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所以勞資雙方已切結書的方式,來規避法律對勞資雙方各自要求遵守的義務,都是無效的。

 

即使有些勞工用已經參加農保為理由不加入勞保 ,但已有法院按照罰則判決要勞雇雙方加入勞保。法院判決文概略是: 原告縱有農民保險,亦應參加勞工保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四七四五號函在卷可證。是本件原告雖有農保,並立有切結書表示不願再加入勞工保險,被告公司亦應依法為原告申請加入勞工保險。

 

再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事業單位,另外還依照 第七十一條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

 

參考法條:

民國 98 05 0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222 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四七四五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同法第十條: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第七十二條(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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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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