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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02:01:21瀏覽1002|回應0|推薦0 | |
議題策劃:言論自由聯盟蘇諍 撰者:黃才昱老師 日前蘋果日報刊登,婦人洗蝦被刺一下,不僅截肢,還不治,海洋弧菌要人命。豐原醫院感染科主任王唯堯說,這位婦人肝功能不全、肝硬化患者,生食感染的海產,或遭魚具、魚刺刺傷致感染就很危險 另外(2011/7/19,:, 蘋果日報,)報導,女大生因為六福皇宮主管要求穿約五公分高的高跟鞋上班,***卻因廚房濕滑而兩度跌倒,死亡,要求職災賠償。 上引兩件案例,發生在勞工身上,算不算職災? 黃才昱老師說,一般狀況,只要勞保是職業傷病, 勞基法就是職業災害,如(77)臺勞安 字第 03540 號,(76)台勞動 字第 1558 號函,(81)台勞安三 字第 37545 號 函。
但如果是勞工遭遇小傷害,卻因原有疾病 ,造成大病或死亡 ,是否為勞保上的職業傷病?還是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或雇主要民事賠償? 如果是,雇主因為勞工小傷,要付勞基法責任或民事賠償, 責任難謂不夠大。但,如果不是 ,勞工保障在哪裡? 常見廚房人員或餐廳外場需要抓蝦,點菜或服務人員當他們在抓蝦時,就是執行職務發生傷害 ,按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為職業傷害。如果因為雇主需要,臨時幫忙工作(嬉戲就不算) 傷病審查準則第8條視為職業傷害。 而外場的促酒小姐因為她的工作是酒的促銷,跟料理食物無關,不算職災。 勞工在工作場所受傷或死亡,是否為勞基法職業災害或可以要求雇主民事賠償? 可從以下兩個法院判決,得悉一二。 勞工在工作場所受傷或死亡,是否為勞基法職業災害,或可以要求雇主民事賠償? 必須要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而定,所謂相當因果關係而定,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其行為與結果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 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該條件與結果尚非相當,而僅屬偶發 之事實,其行為與結果間即難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一判決,女大生藥物治療效果不佳,醫師建議接受手術而未被接受之情況,以及其既亦表明甲狀腺機能亢進未控制,會引發血壓升高;並參酌醫審會補充鑑定意見報告表示甲狀腺亢進足以引起自發性顱內出血等情狀,自難僅憑其所出具之前開診斷證明書而遽認***之死亡係因跌倒所致。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參照) 所以勞工在工作場所受傷或死亡,是否為勞基法職業災害,或可以要求雇主民事賠償?答案都是,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定。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 (81)台勞安三 字第 37545 號 函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要旨: 釋復職業災害疑義全文內容:一 勞工經核准請假提前下班回家,於適當時間必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無私人行為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交通法令者,屬職業災 害。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 (77)臺勞安 字第 03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29 日要旨: 有關職業災害之釋疑 全文內容:一、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遭受災害,非出於私人行為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 (76)台勞動 字第 1558 號 函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02 日要旨: 勞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全文內容:勞工由家中赴車站搭車,如確為上班行為,於途中發生車禍,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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