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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保以多報少的解僱爭議,看工資的定義
2012/11/15 18:39:33瀏覽571|回應0|推薦0

 

編審:蘇諍

 

作者:黃才昱老師 

 

 

20121030日蘋果日報:曾佳俊╱新北報導

 

新北市四名任職知名岱妮蠶絲公司的女員工,聯手指控公司違反勞工退休金規定,將她們原本五至九萬元的經常性薪資,低報為兩萬五千元至四萬元不等,導致她們工作六年來退休金帳戶共少領五十五萬元,近日還遭全體解僱,四人痛斥:「惡質!」

 

勞保局上月已開罰五千元並要求改善。

 

而網友對這則新聞的看法是,是很普遍現象 ,因此政府有必要宣導雙方權利義務

 

何謂勞保以多報少?按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勞保2字第0950114071號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至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判斷是否屬於工資,應以該給付是否構成勞務之對價決定,如對價性質不明時,則再以給付是否具有經常性判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勞訴字第163號參照)

 

這則新聞報導:每月經常性薪資雖上看五至九萬元,但實際投保薪資卻只有四萬餘元,除每月經常性薪資,應該還包含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如加班費等等。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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