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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館爆勞資爭議,上班遲到一分鐘,扣五百元薪資,合法嗎?
2013/01/14 16:13:41瀏覽7153|回應0|推薦8

編審:蘇諍 

 

黃才昱老師撰

 

社教館委外經營廠商上班遲到一分鐘,扣五百元薪資合法嗎?

 

以下文字引述大紀元2010/02/05報導

【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台北市議員許淑華4日表示,台北市社會教育館(社教館)的勞務委外廠商「聚光工作坊」,訂定了對員工不合理的管理遲到規定,員工只要上班遲到,每小時扣薪500元,遲到1分鐘就算遲到1小時..............

許淑華表示,社教館委託聚光辦理親子劇場前後台管理服務,聚光卻在與勞工簽訂的工作規章中規定,上班遲到每小時扣薪新台幣500元(遲到1分鐘即以1小時計),當月累計到第4次以上,每小時扣2,000元。…….

勞工局專員呂基榮表示,扣薪有比例原則,依勞基法規定,若勞工有遲到事實,雇主只能扣除未提供勞務時間的工資(如遲到5分鐘,只能扣5分鐘的錢)。

 筆者看法: 法理有比例性原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21      (勞工出勒時間記至分鐘)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因此遲到1分鐘只能扣除一分鐘工資 , 否則違反比例性原則無效甚至違法

 

 

但是台中市知名的「僑林餐飲公司」只是扣兩百元薪資, 就被罰六千元

 

201281 〔自由時報〕台中市知名的「僑林餐飲公司」規定員工遲到一分鐘要罰五元,一名李姓員工因遲到十分鐘且忘記打卡,被罰了二百元。市府以其違反勞基法,對該公司處以六千元罰鍰,僑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必須以員工遲到的分鐘數扣發工資,不能任由公司設立規定,判公司敗訴。

 

勞工局處罰依據是(82)台勞動二 字第 34335 要旨: 勞工上班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部分不給工資,是否違法?

 

查勞工工資如係依工作時間之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卅分鐘之部分,因未提供勞務,故不發給工資,而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照上一篇 文章 遲到, 可以沒有全勤獎金 是合法的,所以事業單位最高只能扣除全勤獎金及遲到工資 ,當然可以列入考績作為出勤管理一部分 .

 

 ..........................................................................................................................

勞基法第22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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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 知識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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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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