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9 10:07 記者許瑜菁/編譯
這個種族歧視的案例,大略是這樣的,一家位於英國的華人餐廳,僱用華種與白人,但白人及新加坡、泰國和巴西的員工午餐只有春捲和炒麵,不過華人員工卻能吃到壽司和鐵板燒等豪華美食,老闆分給華人員工的小費也比他們高出許多,同時當白人服務生向老闆提出抱怨時,原本時薪5.1英鎊(約新台幣300元),工作時間遭到刪減。
於是這些受到種族歧視的服務生,基於凸顯英國人也會成為種族歧視受害者的目的,。 提出告訴,法院判決他支付5個人總共3萬6000多英鎊(約新台幣109萬)的賠償。
這個國外勞工勇於爭人權的案子,告訴台灣勞工權益是爭取來的,所以您不敢大聲說,就只有當烏龜的份。 台灣的法律,其實也可以與國外爭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說:雇主對求職人 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違者,依據就服法第六十五條,最高要處罰一百五十萬元。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
就服法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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