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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1 00:25:36瀏覽1229|回應1|推薦6 | |
(台北訊)長期以來,台灣勞工飽受勞委會這些坐擁鐵飯碗的大小高官(含歷屆勞委會主委)的折磨,如帶病參加勞保的勞工,即有可能遭遇發生事故時,無法申領殘廢或死亡等勞保相關給付的行政裁定。 不過群峰顧問公司高級顧問楊惠娣提醒大家,95.1月份拜大法官垂憐之賜,認定帶病投保不賠,違憲。 據指出,向來勞保局是認定,勞工如果在投保前即患有疾病,雖是在投保期間死亡,但死因屬參加勞保前所發生之事故,違反加保前須無患特定疾病原則,依照勞委會台七七勞保二字第六五三○及台七九勞保三字第四四五一號函規定不予給付。 楊惠娣說,大法官完成第六○九號解釋文指出,勞工參加勞保及所生的公法權力,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的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種類及保險給付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與以規定。而勞委會以行政命令性質的函釋,限制罹患特殊疾病的勞工,必須在保險期間罹病,受益人才有權請領死亡給付,已經逾越勞工保險條例的限制,也違反憲法保留原則,應不再適用。 勞委會因此撤銷這兩個解釋令,分別是民國七十七年解釋令的規定,「勞工在加保前發生事故導致的殘廢或死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與民國七十九年解釋令的規定,「在加保前必須沒有罹患各該特定疾病的勞工,在死亡後才能請令現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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