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到了最後階段,經常是老闆與員工到法院相見,不過如果雙方打的是僱傭關係確認官司,將來輸贏一旦確定,可能會牽涉到員工勞保已經退保,相關權益受損該不該補償的問題。
群峰管理公司高級顧問楊惠娣解釋,在訴訟期間因為雇主不當解雇勞工,勞保已經退保,勞保年資當然中斷,勞保年資中斷,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是否可以補繳勞保費,追溯斷保的保險年資,以回復原來的狀況,避免勞工勞保權益受損呢?根據勞保局的解釋,勞保加、退保是採取申保制度,不能多年後請求追溯斷保年資,而且如果是公司的錯誤,造成勞工的損失,應由公司負責賠償損失。 依據勞委會92年4月8日勞訴字第0920002896號訴願決定書,又依勞保條例第六條規定,勞保是「強制保險」,加退保制度固然採行申報制度,但仍然不能違反強制保險的精神。勞工因公司錯誤的不當解雇,肇致勞工勞保保險年資中斷,但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勞工的工作年資回復,當然可以註銷退保紀錄、請求補繳保費、回復勞保的保險年資,以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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