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引述來源:歡樂新聞網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labor7.php?page=38 最近有件勞保職災案件,因為沒有完成報到手續,值得願意前往或正在國外工作的勞工朋友注意!
一位「受雇」於台灣「頂倢行」公司的勞工,在到職的當天,就至大陸上海工作,兩個月後,突然在上海過勞猝死,遺屬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
但勞保局認為,頂倢行於96年6月1日為這名員工加保,而這名員工是於96年5月9日出境(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海關查驗時間為上午8時2分),該公司稱他是於96年5月9日到職,其顯未於該單位到職從事工作,也就是從未到台灣公司完成報到及受雇手續,無法提出任何受雇台灣的事實證明,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自是日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取消其加保資格,不願支付死亡、職災死亡給付。 易言之,就連普通事故死亡後的喪葬津貼五個月及十到三十個月不等的遺屬津貼都沒了。 勞保局說,頂倢行及請領遺屬不服該局核定,已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該局已依法提具意見書送請審議。 與該案有關的「勞工保險條例」如下: 第十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四十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