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公司工會監事何XX,在88.02擔任工會幹部期間遭到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解僱,經四年訴訟,92年間最高法院竟然判定公司合法解僱且定讞,該會監事共損失三百萬以上收入。
有些勞工想要擔任工會幹部,是因為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以及同法第五十七條:「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而爭先恐後出任工會幹部。
因此,不少工會幹部的內心深處,總一廂情願的,自以為是的解讀法律後,認為掛上工會幹部的頭銜,工作權從此就能夠高枕無憂。所以遠東航空的這場工會監事對上公司的法院PK戰,無異是對全國三萬工會幹部的當頭棒喝---工會法三十五條不足恃。 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所灑下的保護網,其最大的漏洞就是要求遭到迫害的員工,到了法院時,要自證雇主或其他代理人,是由於員工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讀者用屁股想一想,一個已經離職的員工,縱然曾經是在公司如何的叱咋風雲,可是一旦離開公司後,許多有利自己的資料都勢將無法取得。所以勞資PK大戰的結果,當然是資方佔上風的為多數。
因此,工會幹部與其肖想靠漏洞百出的工會法來保護自己,不如加把勁,督促工會頭頭,以團體的力量,平時就想盡各種辦法逼資方點頭,未經工會同意,不得解僱工會幹部來得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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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bs2006.com/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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