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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3 03:26:23瀏覽3437|回應1|推薦18 | |
不知道網路上有沒有宋七力的分身,所以利用神奇的「股溝大仙」(google),發現一個Sungchili的網站(http://www.sungchili.com) 只見網站之中歌功頌德不絕於耳,突然看到右下角「TVBS特別報導」, 點選進去一看,出現碩大的標題「一棍子打下去,會痛的是本尊,不會痛的就是分身」,真是太有智慧、太經典的一句話!是否可以實地科學驗證一下,由小弟抓起二郎棍,以苦練二十餘年的Chinese功夫,大棍一劈,看看哪一個不會痛,藉以判斷哪一個是本尊,哪一個是分身?猜對了,可否送謝長廷夫人游芳枝的新作「分身」乙冊。 網站有所謂的《實證篇》,似乎意指分身或發光顯像有經過實地驗證。 裡面共有四個所謂的「顯像實證」,先講內政部81年的公函,發文者是吳伯雄,很有歷史的感覺。(請自行上網站點選http://www.sungchili.com/big5/srsz/szp/sz3.htm) 該網站認為:內政部當時亦認為該七張照片系一次曝光、自然拍攝而成,所以通過了審核。准予「攝影著作權」登記,而非重复曝光或合成的「衍生著作權」登記。 公函是一個圖檔,不太清楚,筆者看了半天,勉強把公文主旨翻譯出來(看不清楚的字就以○代替,有些可能會看錯): 主旨:台端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代理申請「眉心○光、○○、神龍吐珠、三昧真火、眉心光與神龍、神龍、虛○顯○」(攝影著作)著作人、著作財產權,著作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登記七案,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准予登記。隨文檢附著作權登記簿○七紙,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項登記係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 二、檢還著作原件(底片)七件及規費收據一○。 部長 吳伯雄 (看來現任國民黨黨主席吳伯雄該出來說明一下) 在吳黨主席伯雄出面說明前,筆者看了半天,感覺上好像是宋七力的網站認為,當時向內政部申請「攝影著作權」登記後,(筆者不是很明瞭當時的登記制度),就可以推導出內政部當時亦認為該七張照片系一次曝光、自然拍攝而成,所以通過了審核的結果。 能這樣推論嗎? 讓我們看一下當時的著作權制度,筆者從立法院中找到了著作權法第74條規定(目前已經不採登記制,所以本條現已刪除): 著作權第74條規定 著作人或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人登記。 著作財產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著作財產權、著作之首次公開發表日或首次發行日。 當時因為對於特定的著作權項目,必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很多著作權人都必須向內政部申請登記。試想看看,為了避免引發爭議,當時一定很多人都要申請著作權,主管機關必定不勝其擾,怎麼可能進行實質的檢查。所以才會有《說明一》的內容,就是你申請什麼內容,主管機關就核定什麼內容。 因此,怎麼可以用「台灣內政部92年已認定顯像照片非合成」的用語,還進一步責難主管機關「這是不爭的事實,內政部公文白紙黑字,豈容事后任意推諉、變更?」真是太誇張了。 如同現在流行很多小吃攤都要跟名人拍照,似乎跟名人拍完照,就受到加持一樣,代表這個小吃攤的食物很好吃,實際上這個名人只是經過買個東西吃,經老闆要求,也大方地與之拍照。 內政部不過就是依據申請,公式化地准予登記著作權,怎麼可以跳躍式地推論出內政部認定是一次曝光、自然拍攝而成。 (有興趣者,請自行點閱「顯像實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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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