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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1 01:51:14瀏覽1446|回應2|推薦20 | |
資料來源:CNN之Sudan protesters: Excute teacher http://edition.cnn.com/2007/WORLD/africa/11/30/sudan.bears/index.html 一、案例事實 一位在蘇丹小學教書的英籍老師Gillian Gibbons,讓小朋友替班上的吉祥物(mascot)泰迪熊(teddy bear)取名,因為允許小朋友取名為Mohammed。 由於對於回教國家的不太瞭解,筆者查了一下什麼是Mohammed,原來就是中文的穆罕默德。穆罕默德可是伊斯蘭教的創始人,也是教徒的先知。 在我國,小朋友用自己最喜歡的人物替玩偶取名,誰被取到應該會覺得很榮耀。蘇丹的小朋友應該很崇拜先知 穆罕默德,所以才會以其名替玩偶取名。 沒想到,此舉犯了回教大忌。不但引發上千民眾遊街抗議,還揚言應將之處死(execute)。 Gibbons犯了什麼罪? 據報導表示:Gibbons違反了蘇丹憲法第125條規定,涉及侮辱宗教(insulting religion)及煽動仇恨(inciting hatred),可能面臨40下的鞭刑、罰金(a fine)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jail term of up to a year)。英國政府對此也表達高度失望與關切,並盡一切可能協助之。 二、法令分析 蘇丹的法令,筆者實難以分析。 反觀我國,憲法中有關宗教的條文如下: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換言之,管你是什麼宗教的,政府都不會歧視之。 我國也沒有什麼「國教」的問題,政治人物逢廟必拜,若能和基督、天主教攀上關係也不錯,反正誰有票,我就信誰。 過去,已遭廢止的出版法,也有類似的規範: 出版法第32條(88年01月25日廢止) 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不過,廣播電視法還存在有相關規定: 第44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褻瀆祀典罪、妨害性自主罪或妨害風化罪,情節重大,經判決確定者。 之所以會有上述規定,讓我們來看一下刑法第18章,章名稱之為「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其中,有關褻瀆祀典之規定如下: 第246條第1項規定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點類似於罵人的公然侮辱罪。或許是為了維持宗教聖地的神聖,所以不能在教堂、廟宇亂罵,如X你X,這樣子的規定倒也還說得過去。 回過頭來,蘇丹的「玩偶取名」事件,並沒有罵人的行為,反而是尊敬先知 穆罕默德的表現。 或許只能說國情不同,宗教觀點不一樣。 三、筆者的看法 上次去沙國,居然能活著回來,真是祖宗有德。 想冒險,回教國家倒是可供選擇的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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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