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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偶取名,引發蘇丹民眾抗議
2007/12/01 01:51:14瀏覽1446|回應2|推薦20

資料來源:CNN之Sudan protesters: Excute teacher

http://edition.cnn.com/2007/WORLD/africa/11/30/sudan.bears/index.html

一、案例事實

一位在蘇丹小學教書的英籍老師Gillian Gibbons,讓小朋友替班上的吉祥物(mascot)泰迪熊(teddy bear)取名,因為允許小朋友取名為Mohammed。

由於對於回教國家的不太瞭解,筆者查了一下什麼是Mohammed,原來就是中文的穆罕默德。穆罕默德可是伊斯蘭教的創始人,也是教徒的先知。

在我國,小朋友用自己最喜歡的人物替玩偶取名,誰被取到應該會覺得很榮耀。蘇丹的小朋友應該很崇拜先知  穆罕默德,所以才會以其名替玩偶取名。

沒想到,此舉犯了回教大忌。不但引發上千民眾遊街抗議,還揚言應將之處死(execute)。

Gibbons犯了什麼罪?

據報導表示:Gibbons違反了蘇丹憲法第125條規定,涉及侮辱宗教(insulting religion)及煽動仇恨(inciting hatred),可能面臨40下的鞭刑、罰金(a fine)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jail term of up to a year)。英國政府對此也表達高度失望與關切,並盡一切可能協助之。

二、法令分析

蘇丹的法令,筆者實難以分析。

反觀我國,憲法中有關宗教的條文如下: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換言之,管你是什麼宗教的,政府都不會歧視之。

我國也沒有什麼「國教」的問題,政治人物逢廟必拜,若能和基督、天主教攀上關係也不錯,反正誰有票,我就信誰。

過去,已遭廢止的出版法,也有類似的規範:

出版法第32條(88年01月25日廢止)

出版品不得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者。

不過,廣播電視法還存在有相關規定:

第44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褻瀆祀典罪、妨害性自主罪或妨害風化罪,情節重大,經判決確定者。

之所以會有上述規定,讓我們來看一下刑法第18章,章名稱之為「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其中,有關褻瀆祀典之規定如下:

第246條第1項規定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有點類似於罵人的公然侮辱罪。或許是為了維持宗教聖地的神聖,所以不能在教堂、廟宇亂罵,如X你X,這樣子的規定倒也還說得過去。

回過頭來,蘇丹的「玩偶取名」事件,並沒有罵人的行為,反而是尊敬先知  穆罕默德的表現。

或許只能說國情不同,宗教觀點不一樣。

三、筆者的看法

上次去沙國,居然能活著回來,真是祖宗有德。

想冒險,回教國家倒是可供選擇的地點。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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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4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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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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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2 01:38

關於這個課題﹐我許久前有寫過這篇 → 2月22廣播週誌

(我當時在電台工作﹐所以為《廣播週誌》﹐有部份內容是當時的節目內容。)


J教授(kf0630) 於 2007-12-02 01:44 回覆:
呵呵!我討論的比較簡單

天蠍浪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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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1 13:08
我猜得沒錯,國內確實有跟閱讀或書籍出版相關的法令...
J教授(kf0630) 於 2007-12-01 20:30 回覆:

我國歷史上的法律,也是有許多天兵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