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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0萬消災…她反悔 錢免給
2007/08/02 07:26:00瀏覽2016|回應0|推薦15

台灣人信仰宗教是非常自由的,但是也因此產生許多匪夷所思的現象,看到一則聯合報的報導「花90萬消災…她反悔 錢免給」,更讓人啼笑皆非。

一名住持聲稱林姓婦人家中將有「遭逢死劫」,須以「歡喜心供養」觀世音菩薩的神像在精舍,並由他作法事消災解禍,供養費為九十萬元。雙方簽約,婦人後來反悔,蘇卻打官司追討。

蘇姓住持向法院主張,菩隆已供養,還作了好幾場法事,林姓婦人答應後應該付帳。

林姓婦人則表示,原本說好回家拿全家人的八字作法事,但回家後就反悔,沒拿全家八字給住持,雙方「交易」未完成。

法院認為,供養同意書並未委託住持作法事,林姓婦人事後也終止委託,判決住持敗訴,林姓婦人不必付錢。

(以下評論依據僅為本篇報導)

先來看一下蘇姓住持的主張, 以「遭逢死劫」讓人心生畏懼,而同意簽訂供養契約,若是筆者擔任法官,一定以刑法恐嚇取財論處。

其次,單從民事契約關係來看,不論是否該當恐嚇的情況下,林姓婦人與蘇姓住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並不因未拿全家八字給住持,交易就未完成。

法院的看法應該是只有供養,沒有要求作法事,蘇姓住持自己愛作法事,跟林姓婦人無關。供養的部份,終止委託,顯然是認為雙方成立「委任」的契約關係,白話一點,就是請蘇姓住持幫忙供養。

林姓婦人自然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請參照下列條文。

民法第549條第一項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所以,林姓婦人表示不願意供養,即使終止委任契約關係,其後又以「存證信函」通知拒絕供養和終止委任關係,也可以藉由存證信函,佐證有在特定時間終止的行為。否則,空口說白話,到法庭時,一方表示有終止,一方表示沒收到終止,那可就扯不清了。

總之,宗教雖然自由,但切莫假借宗教之名,行詐欺或恐嚇之實。騙習慣或恐嚇慣了了,還以為不是詐騙或恐嚇,居然上法院請求履行,真是奇怪的世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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