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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踹門案與毀損罪
2013/04/22 15:02:03瀏覽4822|回應14|推薦20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毀損罪只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

看完影片,立委大的表情實在好玩。

我們都知道立委常常做戲,這一踹個人認為不屬於直接故意,因為看起來委員很驚訝的樣子,所以應該只是找記者來拍拍照作秀,踢破門完全超乎其預期的範圍。

到底是間接故意,還是有認識過失?此一判斷,就成為是否成立毀損罪之關鍵。

●所謂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所謂有認識過失,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兩者的差異,在於當事人到底想不想讓門破掉,也就是其發生不違背本意,還是說確信期不發生。

個人認為邱委員應該只是想要請記者來拍照,做做新聞,從其臉部帶著些許驚恐與訝異的「微表情」,應該屬於預見有可能踢破門,但確信法務部的門應該很結實而不會被踢破,所以屬於有認識過失。

本罪不處罰過失,所以不構成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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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屬於輕鬆討論文,認真輸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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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7530749
 引用者清單(1)  
2013/05/22 12:27 【公義之聲】 評論引用文章: 立委踹門案與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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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moo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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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太懂
2013/04/24 07:20

所以我開車撞到東西,但是我開車的目的不是為了撞東西,所以我沒有刑事問題。。是這樣?但我有民事賠償的責任,是這樣的嗎?

所以邱才會是以妨礙公務移送?。。。


wintermoo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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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英文都無罪,還叫黨營法院
2013/04/24 07:15
黨營法院?菜英文都無罪,還叫黨營法院?難道。。蔡英文是國民黨的走狗?!所以馬英九下令無罪!!! 這可是大新聞。

chiaolida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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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營法院又有生意了
2013/04/24 03:39
部長在辦公室內不應立委敲門或叫囂,除非部長承認自己孬種,不開門,犯了瀆職罪.否則立委是懷疑部長病危,踹門屬救援行為.

捕夢者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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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踹看看
2013/04/23 19:50

樓下的說,一般人不可能踹破門。

非也,一般家門、尤其是辦公室門都是空心門,非實心木(應該跟價錢有關)

所以很容易踹破,不信的話,樓下可以自己試試看踹自己家門看看,我不贊成以他門來實驗,畢竟大家程度與邱委有別

參考資料:根據個人親身經驗來回答


捕夢者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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朩門與鐵門差很多
2013/04/23 19:43
你忘了邱是重重連踹四下,如果不是實心的門,一定會被踹破,要說邱沒故意,除非他認為踹的是鐵門

善男信女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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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腳踹破陳青天神話
2013/04/23 18:06

版主分析  讓我確實理解

可是  問題來了

如果邱女是故意去踹破門  那門破是應該的  她去坐牢或罰錢   不是綠營重量級  沒關係

現在 不是故意   只是踹一下  門就破了   一般的門  我們男人都不易一腳踹破  何況是女癌化療病患

法務部大樓  是綠營口中的陳青天定南任內完工的    醒鼻涕糊(聽不懂的台獨份子要自我檢討)的大門   以後不要再說藍營的工程    不要龜笑鱉沒尾


何陃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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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以對
2013/04/23 13:08
"輕鬆解讀吧!何必那麼嚴肅。
本部落格文章雖是法律類型,但向來比較輕鬆,台端多次都來此無禮批評,建議還是不要來看我的部落格。"

既然開了部落格,倒是j教授要注意輕鬆以對.
門不是踢的,日常生活與電影中的踹門,只有一個目的,把它踹開,不管門破或不破,通常破門而入,最能解釋踹門的目的.

執政者的對面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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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
2013/04/23 09:59
這蠻符合近年某黨的民代性格~出事前喊打喊殺喊得比誰都大聲~出事後裝笨裝傻裝無辜受害~且看此事件會不會如此發展~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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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
2013/04/23 05:16

學法律的,不需要一定就要當恐龍吧!

所謂過失,是指非故意去踹門,結果門卻破了,可能是門太爛了,人走過去,風就把它吹破了;或是有人衝過來,撞到人,人又把門撞後了,像這種過失門破,不罰情有可原。但即使不罰,也應該要賠門的錢吧!

但是邱是故意踹門,門被踹破了是後果,而且是可能預見的後果。這怎麼叫做是過失呢?

就算是門沒有破,光是踹門行為,也有侮辱公署,破壞公物的嫌疑,不是嗎?

你的思維能力,令人失望。你如此解釋法律,令人感到恐怖。

J教授(kf0630) 於 2013-04-23 08:50 回覆:

輕鬆解讀吧!何必那麼嚴肅。

本部落格文章雖是法律類型,但向來比較輕鬆,台端多次都來此無禮批評,建議還是不要來看我的部落格。

其次,本文根本沒談到民事責任與其他刑法上的責任,如果真的看不懂,還是建議台端去選讀一些先修課程較為妥當,以免因為誤解而失去了做人的基本禮貌。


自由聯盟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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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導
2013/04/23 01:30

綠營立委的表現

基本是言論自由的範疇

大家不需要大驚小怪

台灣人要勇敢一點

真正要告的是

米粉沒有米的詐欺案

地檢署不知道辦了沒有

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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