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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6 13:50:15瀏覽2466|回應5|推薦19 | |
《以下是閱讀心得,並沒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也不算寫完》 你支持刑求逼供嗎? 相信沒有人會支持這樣子的偵查程序,目前刑事訴訟法也認為這樣子所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所以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行為業已完成,已經沒有避免更多危害的需要,只是針對過去某一行為是否該論罪科刑,司法機關必須要有證據才可以定其罪。 但是如果目標不在定罪,而是在於避免恐怖份子所策動的重大危難,例如有消息指出恐怖份子在台北市放了一顆核子彈,將於24小時內引爆。抓到了一些嫌疑犯,但就是不說,在此緊急的狀況下,你是否又願意支持施以刑求逼供呢? 如果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侵害了嫌疑犯一個人的身體權,卻有機會能保障上百萬人民的生命權,這時候你是否有支持呢? 相信很多人的直覺都是肯定的,因為這是未來可以避免的狀況。在此一思維下,面對最多恐怖份子的美國也採取了「水刑」。 如果同樣的例子,把人數大幅度降低,例如獲救者只有五個人,但是可能會衍生出另外一個人的死亡,你的決定又是如何呢? 在「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一書中,提到「電車駕駛員的選擇」,如果因為電車高速失控,將撞到前面五個 工人 ,突然之間看到有個交叉路口,只要將電車往交叉入口轉進去,只會撞死一個人,電車駕駛員將車輛控制在一個人的方向,犧牲一人救了五 工人 ,這樣子的選擇你支持嗎? 應該會支持的。 但如果是另外一種情況,「路人殺害路人」,路過民眾發現此一狀況,身邊只有一位270公斤,肥胖到令人嫌惡,如果猛然推下撞擊到這台電車,將導致電車翻覆而救助了五個工人。 但是這樣子的選擇,是否和之前電車駕駛員的選擇有所不同呢? 感覺上好像兩者沒有太大的差別,有點兒像是「道德的錯覺」。所謂「道德的錯覺」,也就是利用描述語法,讓聽者感覺兩者好像有差別,但實際上卻沒有差別。讓我們再來切割一下,嘗試找看看到底有沒有差別: 駕駛員→作為之必要→操縱→控制器→撞死一人→救五人 路過民眾→無作為必要→推下→胖子→胖子撞死→救五人 前者如同飛機失事的例子,駕駛員身處於危險情境中,一定會將飛機開往人少的地方,以降低損害,駕駛員的選擇只有多人死亡與少人死亡兩種。 後者的例子,路過民眾沒有身處於危險情境中,並沒有積極的救助義務,也沒有權利以殺害他人為手段,來救助多數人。即使有積極的救助義務,如同消防員到現場救火,只能以消防器材救助陷於火場之人,但不能以犧牲他人生命為救助手段,所以對於消防員的要求只有一種,也就會導致多人死亡的結果,而不會有不相干的第三人遭到犧牲。 再回到刑求逼供的議題,美國對於恐怖份子有採行水刑的措施,引用一段美國前總統布希的話:自己之所以要對嫌疑犯實施水刑,是因為這樣可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有3個人接受了水刑,我認為這個決定救了很多人的命。要知道,我的工作是保護美國人,而我做到了。 美國總統比較像是駕駛員,帶領著美國人民總向富足安康,只要保護大多數良善美國人的權利,寧願選擇侵害少數人的權利。 當罪刑已經發生,是否因為已經沒有機會可以預防權利受侵害,所以才要遵守程序,才不能夠刑求逼供呢?...... 路過民眾也是整個社會運作的一環,身為社會的一份子,依舊有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義務,犧牲一位胖子的生命,拯救五位有工作能力者的生命,難道是不值得的行為,而必須遭到責難嗎? 再來舉一個例子,一艘船發生船難,船長、大副、船員,以及最卑微的小雜工一起搭乘救生艇離開,在海上漂流的過程,食物都消耗光,也沒有水。 不聽勸阻而喝下海水的小雜工,因此而生病厭厭一息。沒有人前往救援,又非常饑渴的三人,船長、大副二人決定殺害小雜工的性命,食其血肉維繫生命,以等待救援的到來,船員拒絕,但也沒有阻擋。 小雜工的性命因此被殺害,但救援還是沒來,拒絕殺害小雜工的船員也迫不得已而吃下小雜工的屍體。 直到第24天才獲得救援。 三人被起訴,你是法官,該怎麼判決呢? 在這種絕對絕望的情境中,如果四個人沒有辦法自殺,那一定有人得自殺,犧牲自己讓別人存活;如果通通不想死亡,則人世間的理性、道德全部得拋棄,物競天擇變成唯一的不幸結果,殺害最弱小且奄奄一息的小雜工,成為最後的選擇。 如果不殺害對方並吃了對方,將一起死亡。但是吃了對方,雖然換取了自身的存活,但也換來了永遠的夢靨。 以下書籍可點選本連結:【點我】 國考系列:【圖解法學緒論】、【圖解憲法】、【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圖解刑法】、【圖解刑事訴訟法】、【圖解國文】、【圖解公司法】 打官司系列:《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 投資理財系列:【圖解不動產買賣】 生活法律系列:《車禍資訊站》、《資訊法律達人》 法律人系列:【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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