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04/04 11:22:59瀏覽2840|回應9|推薦30 | |
本文純屬客觀評論與建議,請勿對號入座 新聞來源:判黃春明 公然侮辱 有罪 文學界開罵 去年演講蔣舉「可恥」海報起爭執 黃指對方無禮程度已超過一般人容忍範圍 台南地院卻判黃罰金1萬緩刑2年 去年五月作家黃春明應邀前往台灣文學館演講時,遭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蔣為文踢館。蔣為文指黃春明以髒話辱罵他,要求道歉或公開辯論未果後,自訴控告黃春明公然侮辱罪。台南地方法院二日判決黃春明敗訴,處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此案仍可上訴。 那個阿蔣在別人的場子上多次以海報寫著「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以及「台灣作家要用台灣語創作」表達抗議。 據了解,這個阿蔣也是用他自己看不起的中文來罵對方,不知道是不是明知用他自己的語言沒人看得懂,也沒人會鳥他,只好委曲求全用他最不屑的語言來溝通。 黃春明教授後來受不了,罵了「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 簡單來說,黃春明教授就是用幹這個字貫穿整個主軸,表達想要幹阿蔣的渴望,也認為這個阿蔣只是會講奇怪語言的野獸。但這個「幹」字,到底是口頭禪,還是帶有侮辱意味的口頭禪,或者是表達想要實際性侵阿蔣的意思表示,或者是認為阿蔣根本是野獸,而想要找人性侵之,從新聞媒體上並不太容易了解。 總之,法院判處一萬元罰金,緩刑兩年。(尚未看到判決,不清楚判決的條文依據) 也引發文藝界的不滿,甚至於把氣出在法庭中。 基本上,本案既然已經上了法院,通常只有幾種結果: 1.無罪。 2.有罪,緩刑。 3.有罪,易科罰金。 4.有罪,被關。 如果不可能無罪,那有罪緩刑應該是最輕的結果。 所以,接下來就要探討是否有可能無罪? 罵人,是已經確定的事實了,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這個案例讓我思考到刑法上「正當防衛」的概念,為何別人打我,我可以回防打回去,但為何有實質上罵我的情況,卻不能罵回去呢?(請另外參考夫妻吵架誤踢睪丸屬正當防衛) 筆者初步這樣子思考: 正當防衛,應該是有著避免侵害行為繼續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所以具有破壞對方「繼續侵害」的效力,至於別人罵我,我罵回去,通常無法有抑制對方繼續侵害的結果,所以有可能就不被認為是正當防衛的手段。 推論至此,確實有可能被認為難以被認定是無罪,所以有罪緩刑應該是最輕的結果。 但是,從新聞看到一些後續發展,如果判決無罪會讓阿蔣認為還他清白,恐怕就與判決只是針對黃春明教授所言的內容不當,而非針對阿蔣該不該被幹,或是不是野獸進行判決。 換言之,法院判決黃春明教授行為不當,並不是說阿蔣這個人不是欠幹的,也不是指稱阿蔣不是野獸,只是說黃春明教授講話還是要有一定的風範。 但是,為了避免類似阿蔣之類的當事人有所誤解,個人建議法官在判決主文內應該澄清一些事情,給予比較容易激動的當事人,如黃春明教授一些建議: 修行在每分每秒,既然身為知名藝文人士,對於一些嚴重侵擾他人的沒水準行為,即便是大便人所為,大師級的人物更應要表現出大師的風範。本判決乃萬不得已之結果,雖然標的為處罰大師公然侮辱之行為,但是實際上是希望大師能忍人所不能忍,下次再遇到一些沒蛋蛋或他媽沒水準的傢伙,都不要與牠一般計較...xxx法官 【公司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屋主在大學教授了三年的商事法,蒐集了許多公司法的案例,讓讀者可以從實務案例、圖解的呈現方式,瞭解枯燥無味的公司法,另外也針對國家考試的考題加以整理,適合對公司法有需要的讀者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國文─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圖解法學緒論】、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第四版)、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