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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6 12:16:53瀏覽4337|回應9|推薦28 | |
資料來源:板橋地方法院新聞稿 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檢察官於前(12)日晚間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謝□□。 值班法官訊問被告後,以檢察官未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未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僅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被告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為由,即向本院聲請羈押,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認「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有違 因此認為被告不符羈押之要件,乃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5萬元在案。 檢察官如不服上開准予交保之裁定,可於5日內提起抗告。 ===================== 讓我們來看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與本案有關之部分: 該項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 如果你是法官,對於檢察官所提羈押之聲請,僅以重罪為理由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之羈押」該如何處理呢? 直接不准羈押,改為具保嗎? 還是問一下檢察官,說你難道沒看過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不知道只以重罪為羈押的理由是不夠的? 在羈押的過程中,法官要進行訊問,訊問的過程中,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這時候如果檢察官有讀過釋字第665號解釋,自然除了重罪的要件之外,還會加上有逃亡或滅證而顯難進行追訴的理由。 但是從新聞稿以及相關新聞報導的資料上,檢察官顯然是沒有,那法官該不該主動的告知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要件不足,無法作出羈押的裁定呢? 筆者認為在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概念下,決定羈押之裁定過程,也應該由檢察官與被告進行攻防,再由法院作出決定。這樣子的角度來看,似乎法院不必主動提醒... 然而既然屬於改良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制還是有許多法官介入的機制, 所以法官是否可以雞婆一下,問一下檢察官,請問有任何證據可茲證明嫌犯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的證據嗎? 這樣子一問,這名疏忽的檢察官應該就知道意思了,如果還不知道,那~~真是國人之不幸啊! 至於提出之後,法官准不准,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此外,這種性侵案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規定預防性羈押之一種犯罪。 所謂預防性羈押,就是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侵害案件就是其中一種。 這位計程車司機過去的前科如何?有無性侵害犯罪之前科? 如果再讓其回去開計程車,會不會再對其她乘客進行相同的性侵行為呢?(難道要讓這位計程車司機繼續回去開車養家嗎?) (筆者主觀上不太相信這是計程車司機所謂的一夜情) 由此等事證,來判斷可否進行預防性羈押。 這些應該由檢察官主動提出,但如果檢察官「忘記提出」,基於社會公益的原則,法官也應該介入問一下 畢竟法官應該更為中立的民事案件,都有所謂的「闡明權」的概念,更何況是刑事訴訟案件,尤其是這種性侵害案件。 如果是過度著眼於一些法律理論的堅持,讓法官處於完全被動的角色,恐怕難以達成法院扮演伸張與維護正義的角色 我還記得正義女神的雕像 天平,代表著公正的審判 劍,代表著懲奸除惡的制裁力量 矇住眼睛,代表著無視被告的容貌、權力、身分、家世、地位,一律平等對待 這件案子,檢察官有善盡提出羈押要件所需要的事證嗎? 法官,多一分雞婆,是否就能夠避免性侵害案件有可能再次發生的疑慮嗎? 這一起事件,相信司法還是有許多要改進,但也別忘了正義女神這座雕像所代表的意義,正是提醒我們,無法司法怎麼改進,或者是法律怎麼解釋,別忘了這三大重要的目的,可千萬別愈改愈偏離了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後記:打個廣告,或者是閱讀筆者的新書【圖解法學緒論】 不但適合國家考試的考生,也適合高中考大學之指考出題委員、高中生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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