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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解職應該等一下
2011/08/20 12:46:38瀏覽2147|回應4|推薦25

陳致中的偽證案定讞,沒有緩刑,不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必須是五年以下,偽證罪是七年以下),

權責機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議員遭法院判刑定讞,「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解除其議員職務。

這樣子的結果,筆者本來沒什麼太大的興趣,因為一家人偽證、亂搞,實在也不值得我提筆為文,更是浪費了電腦儲存空間。

不過,剛好看到洪英花法官所寫的一些評論,或者在政治的角度上,此種評論被歸類為綠色政營的論調。但是撇開政治的因素,單純從法律的角度觀察,其論點倒是值得關注。

從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來說,被判刑定讞,要關進去的情況,當然就要解除職務;可是如果緩刑或易科罰金,那又例外的可以不必解除職務。

從一些立法院的資料上,尚未找到當初的立法理由,不過從常理推斷,議員為民所付託,既然已經緩刑或易科罰金,當然就儘可能的不必解除職務。反之,陳致中的偽證案定讞,沒有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似乎推論至此,把他解職也沒有問題

陳致中不滿地表示:他被判刑3個月不能易科罰金,為何別人可以?

讓我們看一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偽證罪是七年以下,當然是不能被易科罰金的。

洪英花「陳致中解職案~行政院違反規範目的悖離體系解釋」乙文,闡述刑法第41條新的制度,就是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偽證罪七年以下,雖然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五年以下之規定,但是受有期徒刑三個月之宣告,符合六個月以下之規定,當然可以依據此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可能自由受限情況沒那麼嚴重,反正市議員也是吃吃喝喝的,到處晃晃,改變成社會勞動服務,更能夠紮根基層,如果沒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況,應該聲請會獲准,解職也就沒有必要了。

到底要不要聲請,到底執行檢察官會不會准,權責機關似乎可以等一下。畢竟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沒有配合刑法第41條規定加以修正,實屬立法上的疏漏,據此太快就將陳致中解職,也難免遭致政治上的閒言閒語。

不過,筆者勸陳致中就有魄力一點,幹麻還在考慮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直接帶本書關進去,與父同籠不就好了。

反正出來之後再選,以你的知名度與背景,想要不當選也很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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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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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四(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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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成績不佳
2011/08/21 07:33
遠見雜誌「改革司法掃除貪污弊案」的民調顯示,民眾對蔡英文的期待高出馬英九。
馬政府的「法官弊案多」、「廉政署疊床架屋難有成效」、「法官、檢查官缺乏獨立評鑑」等問題,讓人民失望。

老四(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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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字
2011/08/20 18:51

有錯字,是仗義直言,

錢兄文章犀直,鏗鏘有聲,果然不同凡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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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查一下陳致中的台大及研究院成績是真是假的?
2011/08/20 13:39
"他被判刑3個月不能易科罰金,為何別人可以?"

他要是唸文理社商醫也就罷了, 他可是唸法的,
你能交代得一清二楚, 他卻說得不像懂法律的,
他學的法律去那裡? 該找他台大的教授來查問一下,
他的成績是怎弄回來的.



老四(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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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義直言
2011/08/20 13:31

在台灣的政治環境中,肯丈義直言的人,猶如鳳毛麟角,少之又少。

我們給錢兄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