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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0 12:46:38瀏覽2183|回應4|推薦25 | |
陳致中的偽證案定讞,沒有緩刑,不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必須是五年以下,偽證罪是七年以下), 權責機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議員遭法院判刑定讞,「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解除其議員職務。 這樣子的結果,筆者本來沒什麼太大的興趣,因為一家人偽證、亂搞,實在也不值得我提筆為文,更是浪費了電腦儲存空間。 不過,剛好看到洪英花法官所寫的一些評論,或者在政治的角度上,此種評論被歸類為綠色政營的論調。但是撇開政治的因素,單純從法律的角度觀察,其論點倒是值得關注。 從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來說,被判刑定讞,要關進去的情況,當然就要解除職務;可是如果緩刑或易科罰金,那又例外的可以不必解除職務。 從一些立法院的資料上,尚未找到當初的立法理由,不過從常理推斷,議員為民所付託,既然已經緩刑或易科罰金,當然就儘可能的不必解除職務。反之,陳致中的偽證案定讞,沒有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似乎推論至此,把他解職也沒有問題 陳致中不滿地表示:他被判刑3個月不能易科罰金,為何別人可以? 讓我們看一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偽證罪是七年以下,當然是不能被易科罰金的。 洪英花「陳致中解職案~行政院違反規範目的悖離體系解釋」乙文,闡述刑法第41條新的制度,就是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偽證罪七年以下,雖然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五年以下之規定,但是受有期徒刑三個月之宣告,符合六個月以下之規定,當然可以依據此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可能自由受限情況沒那麼嚴重,反正市議員也是吃吃喝喝的,到處晃晃,改變成社會勞動服務,更能夠紮根基層,如果沒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況,應該聲請會獲准,解職也就沒有必要了。 到底要不要聲請,到底執行檢察官會不會准,權責機關似乎可以等一下。畢竟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沒有配合刑法第41條規定加以修正,實屬立法上的疏漏,據此太快就將陳致中解職,也難免遭致政治上的閒言閒語。 不過,筆者勸陳致中就有魄力一點,幹麻還在考慮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直接帶本書關進去,與父同籠不就好了。 反正出來之後再選,以你的知名度與背景,想要不當選也很難啊!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後記:打個廣告,或者是閱讀筆者的新書【圖解法學緒論】 不但適合國家考試的考生,也適合高中考大學之指考出題委員、高中生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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