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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7 15:34:35瀏覽1721|回應1|推薦18 | ||
本文討論與政治無關,討論內容牽涉到技術面與法律面,無基礎功者,建議勿往下看,以免昏倒...(若未有專業見解,不建議回應或評論) ●案情概說 台新銀行員工A涉嫌自信用卡系統中下載客戶資料至個人電腦中,並將客戶資料中有關邱義仁部份轉存為兩個檔案,副檔名改為mp3,然後再把這些資料庫與這兩個檔案,違反內部程序規定轉存到可攜式硬碟中 ●有沒有入侵系統? 一審採甲證據,不採乙證據,認定沒有入侵。(檢察官未能具體指出入侵方法,部分原因在於被告採取躲避監控) 二審採乙證據,不採甲證據,認定有入侵。 二審講了一段應該與判決結果沒關係的判斷。其認為員工A安裝了SP2,又開啟了防火牆,所以銀行監控系統無法監控到員工A的個人電腦。 但是,這樣子的判斷,即便有「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也無法證明有入侵吧!所以後來二審採乙證據,不採甲證據,認為沒有權限進入系統,而輸入系統的帳號密碼,就構成刑法第358條。(此部分筆者沒有意見,但是與另外一個聯發科員工跳槽晨星洩密案之判決見解不太一樣) 所以下面這一段內容,感覺前後沒有關聯性,只能說前面的行為,讓自己疑似入侵的作為不被監控紀錄 ...以違法安裝SP2軟體並開啟防火牆之方式,使台新銀行於97 年6月1日至97年7月13日間均無法以IPG監控程式側錄到甲○○電腦之使用畫面,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後,再以向不知情之系統管理員何奕青取得之使用者帳號、密碼入侵台新銀行之信用卡年度換卡系統... ●壓力測試的辯解 壓力測試,才拿到被告的資料庫,這是被告的辯解,但是壓力測試的量,好像實在是太少了吧! ●時間 被告有提出建立檔案的時間,但檢方、院方似乎並沒有對此說明清楚,似乎是說這檔案是96年就有的,但事發是97年? 因為資料不太夠,所以也難以進一步判斷 【結論】 一審、二審判決南轅北轍,但是對於很多關鍵的因素,依舊沒有解釋清楚,如此定罪,甚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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