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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乙文
2011/04/05 02:34:54瀏覽1910|回應2|推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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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哈佛畢業的法律教授黃維幸,在蘋果寫了一篇「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

因為看到哈佛法學博士,自然抱持的謙卑的心來拜讀。初步看了一下,感覺該文的意思是說本案三歲女童遭性侵案不應該僅限於說「不」的「反抗」,很多情況也應該解釋為違反其意願,尤其是在三歲女童的情況。

這個大多數的法律人應該都沒什麼意見,也應該都是有這樣子的見解,當然也一定會有部分的法官堅持認為「違反意願」之四個字,一定要有顯示出「不要」、「拒絕」之意。畢竟法律本來就是充滿了甲說、乙說、丙說,你他媽的可不可以不要再說的各種見解...(抱歉,因為被學說搞死人了,難免出言不遜)

目前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也做出了決議:

惟若甲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則基於對未滿十四歲男女之保護, 應認甲對於乙為性交,所為已妨害乙「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這一決議是採取較寬的見解,也就是只要是未滿七歲,就不管你是不是有什麼表示,通通都是認定是「違反意願」。(該號決議過程,還有提出很多見解的討論,建議非法律人千萬不要跑去看,否則很容易出現中風的現象)

雖然這樣子的解釋未必能被所有法律人接受,且這只是決議,一定還是會有很多爭議。但基本上仍有一定程度的約束力,在立法院還沒有修法通過之前(目前聽說行政院有提出草案),相信相關判決還是會予以尊重,算是一種暫時解決之道。

有一段黃教授的論述,因為筆者才疏學淺,實在是看不太懂,還需要有能力者先幫我翻成白話文才能理解:

...為什麼不「違反其意願」不能至少是「害羞點頭」、「嗯!」、「好!」、「我要」、甚至是把男性壓在底下才算數?「違反意願」不是什麼男性中心的反抗說的必然陳述是太明顯了,也只有相對於男性沙文性文化才能了解其所扭曲的意義。...

跳過這一段,

在這一段的前文中還有提到結構主義始祖蘇敘(Saussure)就對語言文字代表客觀實相的謬論給了致命的一擊,那一段的意思很深,很難用文字言語來表達個人的體會,筆者只想到一個有點情色的小故事:

一個女的跟其男友要愛愛,但是又很不好意思,所以在男友觸摸其身體之際,就說了Oh, please don't touch me;過摸了一陣子,又變成Oh, please don't touch,隨著時間的經過,所出現的字彙愈來愈少,到最後只剩下Oh Oh Oh

所以,不要也可能是要,要也可能是不要,本段文字的意思好像是說不應該拘泥於文字的表述,若沒有意會錯誤,這段話筆者也表示讚同...

至於文末有一段話:...14歲以下「合意」都算強制了,舉輕以明重,何以「違反意願」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

這段話我又看不太懂了,先把相關條文列出來:

  • 221+222(3)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27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這兩個條文的差別,就在於有無違反意願。所以在最高法院決議之前,應該會有部分法官的見解認為應該要用227

如果是加上剛剛那個最高法院的決議,221+222(3)又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7-14歲:看看有沒有違反意願的表示或客觀事實

未滿7歲:不管怎樣,都是屬於違反意願

不過這樣子以年齡來區分,還是會有問題,有沒有其他情況跟幼齡小孩子一樣必須要特別保護?

有。筆者初步想到的就是重度智能障礙。

  • 221+222(4)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25I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也可以分成重度、非重度,重度就等同於未滿7歲之小孩。如果不這樣子解釋,重度智能障礙可能也難以成立違反意願,因為可能拿幾顆糖就可以騙了。

無論如何,筆者認為最好還是修法,否則條文規定是要違反其意願,修習過刑法的法律人會非法律人,也大概都知道刑法的解釋通常是所有的法律中最為嚴格的,也就是不能擴張解釋到溢出條文客觀合理意義的一定範圍,否則會違反刑法很多的原理原則,只能希望未來立法機關能儘速通過相關條文。

(違反什麼原理原則在此不贅述)

不過也要整體修法,不要挖東牆補西牆,這個妨害性自主罪章已經被搞得有些體系破碎。229也可以順便修一下法,還有那個227+227-1覺得也要考量一下社會對於國高中生性愛的容忍度...

講了那麼多,剛剛那位教授所述還沒有談到,那一段文字是...14歲以下「合意」都算強制了,舉輕以明重,何以「違反意願」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

這段話筆者看不太懂了,

14歲以下「合意」都算強制了

這一段應該是在說227條,但筆者認為並不是把未滿14歲的合意都算強制,只是認為未滿14歲的男女可能對於性的概念還未成熟,所以立法者透過我國刑法規定,認為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都處以相當重的刑罰,但並不是認為合意就算是強制,只能說與未滿14歲之合意,與221違反意願的刑責相同,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最近有所謂的女教師與國中生發生性關係,如果國中生也是欣然同意,就是觸犯了227這條罪。

有些小男生小女生偷嘗禁果的,也是觸犯了這條罪。(還要注意227-1)

既然227與221,在立法者的眼中有其立法的緣由,所以筆者當然也就不會認同該文舉輕以明重,何以「違反意願」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之論述了

當然筆者也不是透過部分論點的質疑,來反駁「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事實的存在,因為痴呆症早已存在甚久

只是希望該文既然以哈佛法律人名義撰文,應該要力求更為清晰易懂,如果連法律人閱讀都有些吃力,恐怕一般民眾在閱讀過程中會更辛苦

所以本文倒也沒提出什麼具體的意見與看法,單純是希望能在睡覺前,透過找本案相關資料的過程中,能夠瞭解這位教授文字中所要闡述的想法,同時亦能降低筆者痴呆症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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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 不過跳脫出法律的思維,這位被告應該被施以鞭刑,以鞭打鞭,每日一鞭,三年即可。反正都可以判很長的徒刑,舉重以明輕,施以鞭刑有何不可!?
  • 其次,法院重罪輕判的刑度問題、幼齒法官的問題都是需要關注
  • 法官法的修訂應該要在全民的監督下進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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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5052690
 引用者清單(1)  
2011/04/06 19:14 【社論文化的藝術】 法律論──霸凌是法律模糊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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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師帆正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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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綱常不變、散雲點星、神農六爻通
2011/04/06 15:08

樓下 的 網友 提到:《愛情福利社》!

@

聽說 柯賜海 和 老婆 吵架,

抗議天王也應 買一本 《愛情福利社》啊!


要相信老母娘是唯一正法

林桂年(幸福藍色呆呆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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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愛情福利社」...
2011/04/05 08:52
 書終究是書...還是有用的時候...
    冗長難懂的法律條文,
    你的努力似乎出現了一道曙光...
    雖然我還是霧煞煞...
    但是看完有釐清了一點了..

自己的決定,決定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