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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有兩種,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
刑法第31條規定,如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不純正身分犯)
●純正身分犯,這是什麼?
要感謝阿扁與扁嫂,讓很多人懂了。
有些貪污罪一定要具備公務員身分(阿扁─總統),
扁嫂沒有公務員身分,還是在後門OOXX的。
這種貪污罪是要一定身分(公務員)為要件,
可是共同正犯、幫助或教唆,沒有「公務員」這個要件的人和有要件的人串聯在一起,一樣的可惡。
所以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成立相關貪污罪的正犯或共犯。
如果阿扁與扁嫂兩人沒當過總統與總統夫人,
兩人只是一介平民,扁嫂如果還在收錢,騙別人說老公阿扁已經當上了總統(其實沒選上),可以「處理」很多事情,則兩人都沒有身分,頂多與詐欺罪有關係。
●不純正身分犯,又是什麼?
很簡單。
一般教科書最常舉的例子,就是殺老爸(直系血親尊親屬)。
甲不滿老爸管教方式,所以找了同學乙一起來殺老爸,兩個人都很惡劣,至少都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這和純正身分犯有所不同,純正身分犯是有一個人不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扁嫂沒有公務員身分)。
本案中,甲乙至少都成立殺人罪。
甲又因為殺的是他的老爸,所以又特別有個立法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更重;
而乙因為不叫甲的老爸為老爸,所以只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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