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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00:10:49瀏覽1986|回應6|推薦32 | |
(本文修正版請參照本格在中時電子報的分站http://blog.chinatimes.com/law) 最近臉書引發熱烈討論的新聞,當屬那位要「轟」狗出去的法官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蘋果日報的新聞摘要: 盲胞邱文昇不滿帶導盲犬到板橋地院出庭時,承審法官解惟本揚言:「如果牠亂叫的話,我就把牠轟出去。」憤而向《蘋果》投訴,事後解惟本發函媒體堅稱自己沒錯,解妻法官李昭融更控告邱男加重誹謗。但板院完全不挺解,由自律委員會做成決議,以審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為由,決議由院長對解口頭勸誡。 筆者印象法官要考國文,不知道為什麼要用「轟」這個字,導盲犬與盲人已經是合一的境界,轟導盲犬不就是轟盲人嗎? 請、謝謝、對不起,怎麼當了法官就忘了這些素養。 不過,JC鮮師還是奉勸各位網友不要生氣,別人無禮,切莫與之共舞,自己也罵上兩句,那不就變成同等級了。所以,不要再一直分析到底什麼是「高級流氓」的構成要件,什麼「法律人之恥」,甚至於早期的「跌股」都出爐了,這些用語或許短期爽了自己,消了心頭之杜蘭,但是對於社會高水準風氣的養成,將造成負面的效用。 其次,本案比較經典與深層的討論,在於下列媒體報導的內容: 解惟本卻發聲明強調法庭非「公共場所」,基於維持法庭秩序,審判長可禁止違反者進出法庭,也依《國語大辭典》指出「轟」是「驅逐、趕走」,來強調個人沒歧視導盲犬、盲胞,沒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後者有關轟的說文解字,在此不贅述 前者有關法庭非公共場所,這個在扯什麼,各位要懂這個梗,要先知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如果不屬於公共場所,那法院總算是公共建築物吧!就算也不是,營業場所都已經不能拒絕導盲犬之自由出入,你身為公家機關,而且是重要的法院,依照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難道法院不應該成為人民之表率,好好對待這些盲胞吧! 法律人不要拿法律的專業,來當自己醜陋行為的擋箭牌,尤其是拿片樹葉來遮住自己的裸露,恐怕還遮不住啊! 如果是屋主不小心說出了「轟」這個字,又被爆料,會怎麼處理這個危機呢? 筆者會這樣寫公開聲明: 因個人平日案件業務過於繁忙,○○年○○月○○日在處理涉案人XXX之○○案件時,確實因為過於疲憊而有用詞不當之情況,再加上個人過去生活經驗未能有認識到導盲犬特性的機會,也導致當日有所不當之嚴詞與舉動。身為審理案件之法官,實應深自反省,也對涉案人XXX以及盲胞朋友們表達致深的歉意。未來在處理相關弱勢朋友的案件時,也會學習以更細膩的思維來處理相關案件......。 這樣寫應該很四平八穩,這位法官夫人可能是覺得自己的ㄤ不夠紅,還跑去告誹謗罪,這種作法果然跟社會上的普遍認知差距甚大,不過在此奉勸各位網友,還是要抱持著理性的態度來解決問題,謾罵是沒有用的,尤其是罵什麼高級流氓、恐龍法官,恐怕只會造成對立,對於社會的理性思維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國文─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預購中,每本定價450元,預購價311元(含運),有意預購者請寫email到af5605@gmail.com 【圖解法學緒論】,不但適合國家考試的考生,也適合高中考大學之指考出題委員、高中生參考之用!目前11/2博客來法律排行榜第三名。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第四版)、圖解數位證據、圖解不動產買賣 後記: 筆者也去查了一下當年修法的立法院公報,發現有些內容蠻有趣的... 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31期第342頁 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31期第3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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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