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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彎事件與妨礙秘密罪
2014/06/04 23:01:34瀏覽7436|回應2|推薦15
最近又到了考試季節,有學生問:從彎彎LINE的對話被曝光,是否該當妨礙秘密罪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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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爺曾用LINE質問彎彎 才得知其婚訊

甫新婚的圖文部落客彎彎,形象清新,卻傳出與部落客黃大爺不倫戀,令人意外。《蘋果》取得彎彎與黃大爺兩人先前一段以LINE通訊息的內容,顯示黃大爺在得知彎彎婚訊、但新郎卻不是他時,曾用LINE質問彎彎,彎彎則回答「對不起,是我太自私了」。

根據今天出刊的《壹週刊》報導,彎彎和「小王」、另一部落客黃大爺,在婚前就已大搞曖昧,但彎彎一直隱瞞婚訊,據了解直到5月6日九把刀不小心透露彎彎即將結婚訊息,還上了《蘋果》即時新聞,他透過LINE質問彎彎,彎彎才承認。

據了解當下黃大爺也感到驚訝,但隔了快7小時,彎彎才回覆,道歉表示:「對不起,我太自私了」,還問:「不能再見面了嗎?」「對不起我又自私了」。

黃還質問:「什麼時候才打算告訴我(婚訊)」,彎彎則回:「我不想要告訴你」,「不希望你知道,怕傷害你」「撐著眼看越來越沒有時間了」。《蘋果》取得彎彎與黃大爺先前的LINE對話內容,可顯示上述過程,但目前無法取得彎彎與黃大爺對此一對話內容的回應。

刑法第318-1條規定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按現行妨害秘密罪之處罰對象限於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等從事自由業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義務之人及公務員、曾任公務員而其有守秘密義務之人,似不足以規範其他無正當理由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行為,故增列本條規定。

參考第316條規定 立法理由

由於社會結構的改變,一般人對於心理諮商之需求相較過去,顯得越來越多,且心理師於診療過程中,極易知悉對方之隱私,則諮商之需求者與心理師間應有極高的信賴關係,始能達心理諮商之目的。若心理師因業務而得知或持有他人祕密,竟任意洩漏,已屬危害個人隱私,實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參諸原條文列舉處罰之業務,增訂心理師亦負有保守職業祕密之義務。

關鍵在於是否該當「秘密」?

第316條特定業務上,通常契約或法令都有保密義務,第317條公務,法令上通常也有保密義務。只是一般朋友關係並沒有法律也沒有契約上義務。

解題方式可以參考第316條之立法理由:我是你的好朋友,好朋友之間應該有信賴關係,因為信賴關係而極易知道一些朋友深藏內心的事項,例如特殊性傾向,為保護個人隱私為目的,就不應該任意洩漏。

但刑罰為最後手段,很多違反道德事項,值得社會非難者,並非均應受到刑事法律之處罰。因此有關第318-1的祕密,可以參酌營業秘密法,建立下列要件:

1. 秘密性:未向其他人揭漏,亦即此一秘密並未對外公開。

2. 施以保護機制:即便第三人探知,當事人也不願對外透露之事項,當事人亦要求第三人不得洩漏。

3. 隱私保障之價值:如果洩漏,將對於當事人隱私造成嚴重之侵害。

彎彎結婚大家都知道,非屬秘密

但是這段line的討論,涉及到一個事實...「彎彎隱瞞這名男子她已經結婚了」,這名男子將之洩漏出去。

第一,秘密性:這件事情只有彎彎跟這名男子知悉

第二,施以保護機制:一般人並不知悉此事實,即便詢問彎彎,彎彎也不會告知第三人。只是彎彎並沒有要求這名男子不得洩漏。

第三,隱私保障之價值:當公眾知道「彎彎隱瞞這名男子她已經結婚了」,將可以推論出與此名男子的曖昧關係,對於彎彎而言有重大隱私侵害與其他權利之衍生性侵害

...

只是從刑法是最後手段加以觀察,此名男子並未被要求不洩漏此一事實,並無不對外洩漏的義務,其告之媒體,尚難論以第318-1條

///

上述見解,尚未查書,也沒有查實務見解,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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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ski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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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6 10:41

台湾媒体报小不报大

大陆媒体报大不报小

两个人私德

台湾媒体却把它当天下大事来报导

台湾前途渺茫可见一斑


oO角兒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06/05 12:00

關鍵在於洩漏?

誰洩露的?雙方若有任一方未同意公開是否有侵權?報紙是否有公開個人物品致侵害他人秘密之權力?

法源為何?


oO《四季》oOo《蝴蝶蘭的夢想花園》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