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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2 20:41:14瀏覽2696|回應5|推薦35 | |
筆者常常提醒很多朋友,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當然偶爾且不傷大雅,合理使用之範圍內, 或者是著作權人還不以為意 可是如果過頭了,那自然就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而不是再說什麼...都被政治利用...的話語 大多數的朋友聽完我的勸,仍明知違法卻依然故我 不尊重別人,當然就得等著面臨法律的風險 筆者僅能善盡建議之責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還記得某部落格主諷刺周錫瑋的超貸事件 結果周錫瑋提出加重誹謗、違反選罷法、違法著作權法告訴, 最後印象中好像只有著作權法有罪, 法院認為該名格主擅自使用周錫瑋的「WEIGO、周錫瑋人形騎單車圖像」及改作 所以,不要以為著作權沒什麼, 在特別301條款的壓力之下,相關刑責可是相當地重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再回頭來看看這起事件,用酒店來做某種暗示, 自己覺得爽、有創意,卻如同用矛傷害了別人 等到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這些人卻躲在言論自由的盾牌後方反擊 好像言論自由最大,別人權利不夠看的態度一樣 這種錯亂的觀念一直在社會中亂竄, 只能說政治人物帶來的一些怪異風氣,卻讓許多網友也沾染上了惡習 有樣學樣的結果,當然也得學政治人物一樣,常常打官司 總之, 敢改別人的影像檔, 又認為有理的話, 就有氣魄一點, 不要怕被別人告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 其他書系: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 》》圖解數位證據 補充相關法條: 另外本案又涉及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當事人不必提出告訴,執法機關即能主動介入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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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