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論江國慶案之再審
2011/02/02 16:45:47瀏覽2364|回應7|推薦30

最新教材資訊:圖解刑法申論題教學大法官會議解釋教學(666-684)


引用文章新事證/衛生紙先濺血 隔段時間再沾液

江國慶遭誤判枉死案,其中關鍵事證,包括真正的殺人犯許榮洲自白認罪,以及衛生紙中的是體液,而非精液

●刑事訴訟法上該如何為江國慶洗刷冤屈呢?

就是「再審」,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40條規定

因為本來是死刑,現在希望改為無罪,對江國慶而言是有利的

所以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其內容如下: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已經執行完死刑,可不可以聲請再審?

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3條規定:「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誰可以聲請再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聲請再審之審理程序為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
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
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
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
檢察官陳述意見。

●若判決無罪之後,該如何回復名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系列: 圖解憲法 、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一版五刷修正版)、圖解刑法(第二版新上市)、圖解刑事訴訟法

第一次打官司系列:刑事訴訟(第二版)、民事訴訟車禍資訊站(第二版)

其他書系:捍衛權利大作戰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法律人的第一本書圖解數位證據


後記:

施明德寫了封信要求馬英九要特赦,這可是萬萬不可啊!完整的程序固然耗費時間,可是法治國家該有的程序就該走完,如果施明德先生認為現在是獨裁國家,那這樣子主張是對的,但是我們現在是民主國家,施明德先生恐怕得先搞清楚,再來寫信建言,否則「爽了民心,壞了程序」,不可不慎啊!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4850763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江國慶案再一次
2011/02/03 11:04
江國慶案的最大問題就是先入為主,先假設江國慶有罪然後逼他說出符合判刑的供詞,與中國古代的冤獄沒有什麼差別。

現在問題又來了,媒體認為江國慶是無罪的而其他人就是有罪的?也許第二個江國慶又要出現了。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民進黨現在裝啞巴啦
2011/02/03 08:41
江國慶案是民進黨執政時發生的冤案 怎麼現在民進黨裝啞巴啦 這麼沒種的黨真讓令人不齒啊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江國慶平反冤嶽 法部建議循再審請求國賠
2011/02/03 08:24
江國慶平反冤嶽 法部建議循再審請求國賠
2011-02-0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謝葉蓉】
空軍士兵江國慶遭錯殺案件,外界對於後續平反冤獄的方式意見不一。前紅衫軍總指揮施明德主張:最快的程序是用特赦的方式平反冤獄。但法務部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特赦方式並不符合冤獄賠償法規定,難以請求國家賠償。法務部進一步建議,循再審程序比較符合法律救濟程序的規定。

江國慶疑遭冤判死刑處決,最近成了轟動全國的案件,不過,如何平反,各界的意見不一,尤其是國防部對外表示,最快六個月訴訟救濟程序可完成,讓家屬更加焦急,質疑花得時間太長。施明德就建議,最快程序是以特赦方式平反冤獄,再來以冤獄賠償法請求賠償。

對於施明德的主張,總統指示行政院研議,法務部在二號也發布新聞稿說明。法務部指出,所謂的特赦是指受罪刑宣告人,經過特赦,可以免其刑之執行,情節特殊者,得以宣告罪刑無效。但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卻是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也就是特赦江國慶,因為和賠償規定不符,難以請求國家賠償。

法務部建議,江國慶案循再審程序比較符合法律救濟程序的規定。

可惜總統府沒人懂法律 也不知道問法務部
只知道歉與出洋相

張爺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可恥的空軍
2011/02/03 07:51

給樓下Da格子

若當年無DNA鑒定技術,豈不表示起訴書所謂的江國慶精液實出於辦案人員瞎謅?

事實上當年已經有DNA鑑定技術,唯未能斷定是否為精液,卻以疑似精液含混之詞入罪,我們應徹底先開這種羅織辦案的黑幕!



革命烈士韓起的兒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檢查官去聀、並不得從事司法聀業。
2011/02/03 06:02
法官是根據證據與自由心證、但檢查官却難逃責任。
上次四個白人球員被控強暴黑女、DNA證據還四個白人球員清白
檢查官去聀、並不得從事司法聀業。

愛說笑的男人
等級:5
留言加入好友
暫成--好樣哩
2011/02/02 17:56

真正法律專家又富慈悲心

----

**全面緝拿


殺人犯
陳肇敏 (前國防部長-空軍作戰司令)
柯仲慶 (前空軍上校)
***全民監督政府
將這批無故殺人的人渣惡魔
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