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NCC,N推推?
2009/11/27 09:09:01瀏覽1606|回應5|推薦19

動新聞,伺服器主機不在台灣,所以台灣法律對之莫可奈何!?看到這段報導,實在是看不懂在說什麼

那筆者也有一個網址在美國,只要把資料放在國外的伺服器

那我不就也可以放些精彩的內容「動」一下

這段敘述不知道是哪個傻蛋說的,還是筆者誤解了其意思

遂上股溝大師查了一下,發現原始來源應該是:NCC透露,動新聞的網站與伺服器都設在香港,跟許多色情網站設在海外一樣,根本無法可管。

(國外色情網站很多,國外法令認為並無不法,但是這種情況跟我國網站很色,伺服器架在國外的情況,應該不太一樣喔!‧‧‧)

而且報導中還提到相關說明:國內網路只針對網站本身分級要求加註,且現階段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是由內政部兒童局視IP網址移交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是不是說IP網址在香港,因為兩岸三地還未統一,所以香港特區政府就不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機關,無法將動新聞移交該特區政府處理?

‧‧‧太政治了,當我打錯好了‧‧‧


延伸閱讀:圖解數位證據(輕鬆易懂的專業)


所以,基本上NCC對於管轄權之有無,應該不宜採取所謂的「伺服器說」,否則每家業者通通把伺服器移到國外,那可就ㄏㄟ皮了,即便公司設立在台灣,即便網址有tw,什麼內容都不受台灣法令之管制?

此一問題在刑事案件曾有討論,筆者認為網路有無國界之特性,只要在台灣上網可以看到的犯罪行為,我國司法機關均有司法上的管轄權,不能因為伺服器架設在國外,就被認為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

(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若被認為是「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則只有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國才有管轄權。例如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例如有人跑去荷蘭網站設立一個網站販售大麻,若被視為領域外犯罪,販售對象也包括台灣民眾,台灣司法機關還是有管轄權(依據刑法第5條或第7條規定),只是問題在於能否抓得到人,還有如果荷蘭不處罰的行為,是否會影響到台灣的處罰。

目前只要是網路能接觸到的,且對象就是針對我國地區民眾,我國司法機關當然得對之管轄,所以據報導司法機關也針對動新聞有無違反妨害風化罪章之規定加以調查。

NCC主要是行政上的管理,難道也是採取伺服器說(類似於行為說,以行為地是否在中華民國為斷)?那為了降低政府的支出,建議大家都把伺服器移往國外,NCC兩手一攤就沒事了。其後續效應包括:第一,人員可以裁減十分之九,減少國庫開支;第二,國內主機代管業者業績大幅度下降,影響經濟成長率之達成。第三,NCC可以改名為「N推推」。

筆者看了一下蘋果日報的網站,網址是:「http://tw.nextmedia.com/」不就是給我國看的內容嗎?跟香港的蘋果日報(http://hk.nextmedia.com/)應該不一樣的內容吧!(若採類似於結果說之見解,台灣版的蘋果日報當然有管轄權囉!)

可以採DOMAIN NAME說,也可以採公司登記說,更可以配合結果說,但如果針對此一問題,實不宜單採伺服器說。

對於台北市拒看拒訂蘋果日報之行為,當然是支持,郝市長終於有讓人感覺硬頸的表現。對於不對的東西,當然要予以積極性的防制,或消極性的防堵。業者不能打著新聞自由的大旗,指稱什麼戒嚴,卻幹盡一些狗屁倒灶之事。

當媒體的內容正在姦淫下一代的雙瞳,即便是外國公司、外國網站,還是可以透過一定的行政間接管制,或具體的建議,來加以消極地防範‧‧‧

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永遠與隱私權、國家機密、無色情暴力環境等權益,進行永無止境的拉鋸戰,例如近年來當新聞自由遇上了國家機密,無論是美國或台灣都自動退縮了幾步,這一條界限難謂明確,隨著時間、客觀環境之不同而有所變化‧‧‧

筆者也好像很久很久沒看蘋果日報、壹周刊了,因為以前看久了,沒什麼反應了,已經不喜歡那一味。撇開法律不談,什麼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先放一邊,也鼓勵大家別看了,當廣告收益下降時,自然就會改變了。


 》》圖解刑法(史上售後服務最好的法律書)

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 

》》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親屬繼承─愛情福利社 》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3535643

 回應文章

1/2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什麼是「無法可管」!
2009/11/28 14:07

對於JC鮮師的 NCC N推推 論述:

本人是一個法律的外行人,只能用一般納稅人及民眾的角度來看。此次NCC的最初「無法可管」之說法,直至最後的「兒童福利法」出現。NCC未在第一時間找出可以阻止同樣的情況再發生的法條來規範其不良媒體,而是以伺服器在國外無法可管來做第一時間的回應,這些說法看在一般民眾的心情是:行政單位的人員大都只是領著納稅人的錢,在那邊養老等死的罷了!

所以以同樣的心情我也是支持鮮師的看法,就讓NCC裁減9/10吧!

 

J教授(kf0630) 於 2009-11-28 14:26 回覆:

99/100

留下長官一人或法務部門主管即可


啥啊?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樓下的是屁話
2009/11/27 13:13
過去在台灣很多人飽受垃圾郵件苦惱,但是政府或任何個人都沒有甚麼辦法,原因就是伺服器在國外。 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更不用說採取法律行動。 也許經過壹傳媒的「動新聞」之後政府和民眾突然恍然大悟,原來主機伺服器不在台灣,中華民國法律仍然有管轄權。 或者這代表一個月後台灣民眾就可以免除垃圾郵件的困擾。

===========

垃圾信的主機跟主謀都在國外。你當然可以在台灣告,但是強制執行到不了外國。你可以拿台灣的民事判決到外國強制執行。但是垃圾信的主機必定設在法律不彰的國家,而主謀也用各種間接方式讓你追查不到。你可能只知道主機位置,但是那個國家根本不鳥任何外國。你也可能知道主機的真正主謀是誰,也許是美國的某垃圾大王,但是你找不到足夠的證據說服美國法院那個裝在俄羅斯的主機是牠幹的。

請問蘋果是這樣的媒體嗎?
J教授(kf0630) 於 2009-11-27 14:54 回覆:
哈!您老之問題釐清的功力還是非常厲害啊

北美隱士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從「動新聞」看電腦伺服器的管轄問題
2009/11/27 11:50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3536288

過去在台灣很多人飽受垃圾郵件苦惱,但是政府或任何個人都沒有甚麼辦法,原因就是伺服器在國外。  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更不用說採取法律行動。  也許經過壹傳媒的「動新聞」之後政府和民眾突然恍然大悟,原來主機伺服器不在台灣,中華民國法律仍然有管轄權。  或者這代表一個月後台灣民眾就可以免除垃圾郵件的困擾。

J教授(kf0630) 於 2009-11-27 11:53 回覆:

這是兩碼子的事情

如同文中所探討

法律是法律

抓人是抓人

如果因為網路無國界的特性

導致有一些本來不是我們管轄卻會影響我們的生活者

該怎麼辦?有沒有管制措施

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情色風暴1997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經典法律電影 柏林影展金熊獎
2009/11/27 11:41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美國好色客雜誌一案(Hustler Magazine, 1988),
美國最高法院依照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判定該雜誌即使屬於低級的出版品,
仍然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保障,
該判決表示「社會有可能發現某種言論使人不快,但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註六)

案件【福爾韋爾訴弗林特】【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http://baike.baidu.com/view/1908433.html?fromTaglist

1988年2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8位法官以一致意見撤銷了對法爾威爾的精神痛苦進行損害賠償的裁決。
  最高法院院長任金斯特在意見書中指出:
“社會有可能發現言論令人不快,可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
政府必須在思想紛爭中保持中立,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則。

”就這樣,拉裏·弗林特可笑地成就了為了捍衛言論自由決不妥協的偉業。
http://big5.southcn.com/gate/big5/www.southcn.com/NEWS/international/gjkd/200308040187.htm

情色風暴1997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經典法律電影 柏林影展金熊獎
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jGfjNEaocdoC&pg=PA44&dq=%E6%83%85%E8%89%B2%E9%A2%A8%E6%9A%B41997&hl=zh-TW#v=onepage&q=%E6%83%85%E8%89%B2%E9%A2%A8%E6%9A%B41997&f=false

評論 大法官許玉秀痛批釋字617號解釋文充滿歧視-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vchen123/619266

「色情書大亨與傳教士之戰」,講述的是「拉裡。弗林特對抗道德多數派並成為言論自由的意外贏家」的故事。
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製作刊登了一個淫穢的模仿廣告,
把福爾韋爾的「第一次」描繪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親在蚊蠅飛舞的戶外廁所裡縱慾狂歡,
從而引起福爾韋爾的法律訴訟,罪名是誹謗、侵犯隱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第一次在勞諾克地區法院判決弗林特向福爾韋爾支付1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金和1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巡迴上訴法院的3名法官,於1986年8月5日給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1988年2月24日上午,最高法院給出終審裁決:
這一判決更加明確地賦予美國人民評論社會名流和國家領導人的權利,從而為第一修正案注入新的活力:
哲學家、批評家和色情文學出版商,享有同等的言論自由,
鉗制任何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將不可避免地讓其他人保持緘默。

J教授(kf0630) 於 2009-11-27 11:56 回覆:

基本上我認為美國本來就是跟我們有許多不同的想法

而且我也不太認同美國司法判決的許多主張

許玉秀大法官的見解都不錯,但未必能成為主流的見解,

許多號解釋,許大法官也提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

值得參考,但未必採納,存乎每個人的看法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又上了一堂法律課
2009/11/27 11:09

鮮師的文章,雖不是直接針對國考

但卻很實用,也有助於國考時有顆更靈活的腦袋

而且還常有公益價值

壹傳媒的東西,我本來也很少看

上次有同學貼給我那則可怕的新聞

我也還跟著轉貼

現在回想起來真是可怕

萬一有觸及構成要件該當

當下雖可因沒有不法意識而阻卻罪責

但卻無形中也成為在道德與良心上得受非難評價之人

本想這些東西可能沒這麼嚴重

不過想到萬一我有小孩有樣學樣

那就真的很嚴重了

鮮師說的對

讓商人無利可圖

不良的產品自然會退出市場

我100%支持鮮師的看法!

J教授(kf0630) 於 2009-11-27 11:49 回覆:

言論自由的東西本來就是不斷地擺動

只是壹集團的東西,實在是不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