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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7 09:09:01瀏覽1606|回應5|推薦19 | |
動新聞,伺服器主機不在台灣,所以台灣法律對之莫可奈何!?看到這段報導,實在是看不懂在說什麼 那筆者也有一個網址在美國,只要把資料放在國外的伺服器 那我不就也可以放些精彩的內容「動」一下 這段敘述不知道是哪個傻蛋說的,還是筆者誤解了其意思 遂上股溝大師查了一下,發現原始來源應該是:NCC透露,動新聞的網站與伺服器都設在香港,跟許多色情網站設在海外一樣,根本無法可管。 (國外色情網站很多,國外法令認為並無不法,但是這種情況跟我國網站很色,伺服器架在國外的情況,應該不太一樣喔!‧‧‧) 而且報導中還提到相關說明:國內網路只針對網站本身分級要求加註,且現階段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是由內政部兒童局視IP網址移交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是不是說IP網址在香港,因為兩岸三地還未統一,所以香港特區政府就不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機關,無法將動新聞移交該特區政府處理? ‧‧‧太政治了,當我打錯好了‧‧‧ 延伸閱讀:圖解數位證據(輕鬆易懂的專業) 所以,基本上NCC對於管轄權之有無,應該不宜採取所謂的「伺服器說」,否則每家業者通通把伺服器移到國外,那可就ㄏㄟ皮了,即便公司設立在台灣,即便網址有tw,什麼內容都不受台灣法令之管制? 此一問題在刑事案件曾有討論,筆者認為網路有無國界之特性,只要在台灣上網可以看到的犯罪行為,我國司法機關均有司法上的管轄權,不能因為伺服器架設在國外,就被認為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 (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若被認為是「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則只有在特定的案件中,我國才有管轄權。例如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例如有人跑去荷蘭網站設立一個網站販售大麻,若被視為領域外犯罪,販售對象也包括台灣民眾,台灣司法機關還是有管轄權(依據刑法第5條或第7條規定),只是問題在於能否抓得到人,還有如果荷蘭不處罰的行為,是否會影響到台灣的處罰。 目前只要是網路能接觸到的,且對象就是針對我國地區民眾,我國司法機關當然得對之管轄,所以據報導司法機關也針對動新聞有無違反妨害風化罪章之規定加以調查。 NCC主要是行政上的管理,難道也是採取伺服器說(類似於行為說,以行為地是否在中華民國為斷)?那為了降低政府的支出,建議大家都把伺服器移往國外,NCC兩手一攤就沒事了。其後續效應包括:第一,人員可以裁減十分之九,減少國庫開支;第二,國內主機代管業者業績大幅度下降,影響經濟成長率之達成。第三,NCC可以改名為「N推推」。 筆者看了一下蘋果日報的網站,網址是:「http://tw.nextmedia.com/」不就是給我國看的內容嗎?跟香港的蘋果日報(http://hk.nextmedia.com/)應該不一樣的內容吧!(若採類似於結果說之見解,台灣版的蘋果日報當然有管轄權囉!) 可以採DOMAIN NAME說,也可以採公司登記說,更可以配合結果說,但如果針對此一問題,實不宜單採伺服器說。 對於台北市拒看拒訂蘋果日報之行為,當然是支持,郝市長終於有讓人感覺硬頸的表現。對於不對的東西,當然要予以積極性的防制,或消極性的防堵。業者不能打著新聞自由的大旗,指稱什麼戒嚴,卻幹盡一些狗屁倒灶之事。 當媒體的內容正在姦淫下一代的雙瞳,即便是外國公司、外國網站,還是可以透過一定的行政間接管制,或具體的建議,來加以消極地防範‧‧‧ 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永遠與隱私權、國家機密、無色情暴力環境等權益,進行永無止境的拉鋸戰,例如近年來當新聞自由遇上了國家機密,無論是美國或台灣都自動退縮了幾步,這一條界限難謂明確,隨著時間、客觀環境之不同而有所變化‧‧‧ 筆者也好像很久很久沒看蘋果日報、壹周刊了,因為以前看久了,沒什麼反應了,已經不喜歡那一味。撇開法律不談,什麼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先放一邊,也鼓勵大家別看了,當廣告收益下降時,自然就會改變了。 》》圖解刑法(史上售後服務最好的法律書) 》》捍衛權利大作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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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